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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漢戀上五旬大媽 感情破裂想收回『贈品』犯了難
2017-03-02 15:29:42 來源:南海網  作者:劉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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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婚後的生活並沒有朝著幸福美滿、夕陽紅無限好的方向發展,婚後兩人經常因瑣事爭吵,甚至發展到互相動手。在一次吵架打架後,2015年3月份,陳嫻珍離開了與王天富共同的家。一個多月後,王天富並未等到妻子陳嫻珍歸家,他選擇了報警,被告知他的妻子不願意再為他養老送終。

  王天富說,自己生病住院期間,妻子陳嫻珍從未來探視過他,更不用說照顧了。

  王天富稱,因陳嫻珍辱罵、家暴,他幾次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民警也幾次進行調解,但陳嫻珍還是多次辱罵自己,並無給他養老送終的意願,所以他纔將陳嫻珍告上法庭,訴請法院一是撤銷他與陳嫻珍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二是陳嫻珍協助他辦理海口某家園小區3號樓5單元1003房屋過戶變更登記至他本人名下。

  女方訴稱:婚姻出現『第三者』我沒有承諾為他養老送終

  陳嫻珍說,『我沒給王天富當過保姆,我們倆是在網上的婚戀網站相識相戀的,結婚也是自願的。2015年3月,我離開王天富是因為我發現了他手機裡和其他異性的曖昧關系,我和王天富吵了起來,他就把我趕出了家門,所以我就外出居住了。2015年5月,我回家,發現還有別的女人住在家裡,我和「小三」吵了起來,王天富他還報警了。2015年底,我再次回家還是發現「小三」住在家裡,王天富不讓我進屋,還伙同「小三」罵我打我。』

  陳嫻珍稱,自己從未對王天富承諾養老送終,是王天富自己主動提出贈與房屋一半產權給她。王天富有獨立生活能力,有自己獨立的經濟來源,他的子女是依法對他進行贍養的義務人,自己與王天富是夫妻關系,是相互扶持相互照顧的,根本不需要由自己來扶養。

  法院判決:贈與有效不可撤銷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海口龍華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天富、被告陳嫻珍於2014年7月9日登記結婚,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主要約定:為了夫妻和睦相處,雙方約定位於海口某家園小區3號樓5單元1003房屋的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現雙方同意在上述房屋所有權證上加上配偶陳嫻珍的名字。原、被告均在上述約定簽名並按捺手印。2014年8月,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變更登記,該房屋所有權人為原告王天富,共有人為被告陳嫻珍。原、被告結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糾紛發生爭執報警。

  另查明,海口某家園小區物業服務處出具的一份《證明》,內容載明:海口某家園小區3號樓5單元1003房業主陳嫻珍,自2015年3月起未在該小區內居住。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後簽訂《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在涉案房屋產權證加上被告名字。該夫妻財產約定名為約定,其實質為贈與合同,系原告無償將訴爭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被告,被告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且已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該贈與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夫妻財產約定》載明的『為了夫妻和睦相處』,不是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是贈與合同欲以達到的目的。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法定撤銷贈與合同的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對原告主張撤銷其與被告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及被告協助原告將涉案房產的全部產權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訴求,龍華區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天富的訴訟請求。

  判後,王天富不服上訴,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財產約定中未載明附條件贈與,並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現王天富提出本案房屋贈與為附條件贈與並主張撤銷,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王天富也未能舉證證明存在法定撤銷的情形,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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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