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真假自負』顯失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吳中法院一審認為,字畫買賣行業之所以存在『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是由於字畫買賣具有高風險、高利潤的行業特點,且鑒別字畫真偽需要專家、時間和費用,交易成本較高。買受人朱某向出賣人許某出具『真假自負』證明,即是這一行業交易習慣的體現。但此類交易同樣應當合乎法律確立的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
具體到本案中,交易所涉字畫僅有一半不到系真品,即使真品也價值低廉,甚至低於部分贗品的價格,與45萬元的總價完全不能對應。對買受方而言,此種情形下的交易非但在結果上顯失實體公平,且自交易之始即無概率意義上的程序公平可言。故在本案中,如仍要求買受人堅守『真假自負』、『買假不退』的交易習慣,則有悖於誠實信用、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本案所涉交易因顯失公平,在合同價款上可變更,在根據交易的具體情形,充分考慮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信息不對稱、權利、義務不對等,權衡了雙方認識能力與利益的情況下,法院作出判決,將本起交易價款調整為20萬元。
宣判後,許某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日前,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楊雪
圖片新聞
熱點新聞
圖片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