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結果
美容院擔責65%
賠償19.8萬餘元
法院還認為,吳女士至美容院消費接受美容服務,雙方建立起服務合同關系。美容師為工作方便將吳女士佩戴的項鏈摘下並放置在櫃中,此時美容院對該項鏈負有妥善保管並由美容師為吳女士重新佩戴的義務。該美容師將項鏈取下後放置在未上鎖的櫃中,令物品丟失的風險增高。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吳女士離店時,美容師又未替吳女士佩戴項鏈,也未明確提醒吳女士項鏈的存放情況,由此造成吳女士項鏈丟失的財產損失,美容院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法院也認為,吳女士作為項鏈所有人,對其隨身佩戴的物品亦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吳女士明知項鏈的價值較貴重,但在被美容師摘下時,卻未對美容師作明確說明,而在美容服務結束後,又因疏忽遺忘了向美容師索要,故其對項鏈丟失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由此,被告的責任應適當減輕。
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吳女士對自身損失承擔35%的責任,被告美容院承擔65%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美容院賠償吳女士項鏈及吊墜損失19.8萬餘元,並承擔部分訴訟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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