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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走妻子房產證抵押貸款 法院判銀行擔責
2017-03-20 10:36:12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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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銀行善意取得抵押權?

  一審法院認為,向銀行借款時,連某與溫女士還是夫妻關系,連某向銀行出具了公證委托書,後被證明假冒簽名而撤銷,但銀行並不具備鑒定能力;其次,連某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卻取得了房產證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記。因此銀行構成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故判決銀行以抵押房屋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溫女士找到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的餘春明代理二審上訴。餘律師認為,如果銀行按《貸款通則》等要求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項做到審慎審查和監管,此筆貸款都不會發生。銀行在簽訂貸款時未審查連某的個人信用,也沒有聯系房屋產權人溫女士及其兒子核實二人資料,銀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隱瞞抵押事實。

  改判:銀行有義務進行審查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銀行有義務也有能力對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擔保意願真實性、抵押物價值等內容進行審查。銀行因信任公證而不審查,應承擔公證失實的法律後果。銀行委托非銀行人員在未審核抵押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具《具結書》,房管部門據此為銀行辦理了他項權證。對此,銀行應承擔過錯責任。原審法院認定銀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權不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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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