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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酒吧醉酒身亡 父母起訴女婿獲賠償
2017-03-20 14:55:5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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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起訴女婿喊冤自稱是受害者

  平靜下來後,悅悅的繼父和母親開始思考女兒的遭遇,『這件事到底應該誰負責?』張強認為,悅悅因為工作醉酒,進而導致死亡,因此建議二人找酒吧賠償。二人又找了幾名律師諮詢,律師認為二人除了起訴酒吧,張強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將張強也一並起訴。

  2015年5月,悅悅父母一紙訴狀,將張強和酒吧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90餘萬元。接到法院傳票的張強愣住了,原本以為自己也是受害者,沒想到此時也成了被告之一。

  一審時,酒吧辯稱,悅悅不是他們的工作人員,而且她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身體有合理判斷。『我們發現她醉酒後,立即讓人通知了她的丈夫,並派工作人員護送,因此我們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酒吧認為,悅悅是在她住處樓下的車裡死亡,與酒吧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同意悅悅父母的訴訟請求。

  而張強在法庭上也自稱無辜,他已經盡到作為丈夫的義務和責任。『我倆結婚纔一年,她人就這麼沒了,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一審均有過錯女婿被判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悅悅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認知,她在上班陪酒前身體就有不適,但仍繼續陪酒,導致飲酒過度死亡,因此悅悅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對於酒吧和張強,法院認為,酒吧在發現悅悅醉酒後,雖然打電話通知親屬,但對悅悅不省人事的狀態,應考慮到將她送醫診治,而不是簡單地讓家屬接走了事。而張強作為悅悅配偶,對悅悅有扶助的義務,未及時將妻子送醫救治,也未盡到看護職責,因此兩被告對悅悅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法院還表示,悅悅父母登記結婚時,悅悅已年滿24周歲,因此她與繼父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因此悅悅繼父的賠償請求於法無據。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張強與酒吧分別賠償悅悅母親各項損失26萬餘元。

  終審女婿缺席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酒吧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時,酒吧再次提出悅悅並非酒吧員工。『由於娛樂行業存在一定特殊性,悅悅並不用我們發工資,我們對她也不存在管理,她只是在酒吧串場陪酒,所以從法律關系應將她視為「顧客」。』二審時,張強沒有出庭應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悅悅以有償陪酒服務者身份進入酒吧,且需刷卡後纔可進入酒吧提供服務,而進入酒吧又需接受酒吧工作人員的引導和安排,悅悅因身體原因不適宜繼續陪酒,但酒吧工作人員未有效阻攔,而是放任她提供陪酒服務,且在其飲酒過量後未采取直接有效救助措施,因此酒吧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相互幫扶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李娜律師表示,傳統觀念認為夫妻間的相互幫扶,只受到道德觀念的約束,但實際上也受法律約束。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幫助,互相扶養,以便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就本案而言,張強將悅悅從酒吧接走時,即便不了解妻子身體狀態或飲酒情況,從安全角度考慮也應當優先選擇送醫救治。而實際上,張強認為只是普通醉酒,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這是一種疏忽大意的行為。其次,張強將妻子獨自留在車內,盡管考慮到安全風險已將車窗打開縫隙避免發生窒息,但沒引起他的足夠重視,這實際上不但不能確保妻子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反而使得不省人事的妻子處於更加危險的境地。也正是鑒於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幫助的義務,所以張強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李娜提醒說,夫妻一方在需要另一方提供幫扶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一方應根據自己的知識、生活經驗、閱歷等狀態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2一方應在自己能力承受范圍內提供的幫助或履行扶養義務可以使對方脫離困境,或者雖未使對方脫離困境但已盡自己的最大能力提供幫助或履行扶養義務;

  3一方在向另一方提供幫助或履行扶養義務時,不會導致自己和家庭陷入更加嚴重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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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