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3月22日電 辦張卡、跑個腿就輕松獲利幾千塊,卻不想等著自己的是五年九個月的有期徒刑和獲利數額十餘倍的罰款。
記者從福州市閩侯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男子許某在明知對方所得非法的情況下,仍以提供資金賬戶、取款等方式幫助上游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61萬元,並從中獲利人民幣4200元。因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據了解,2015年10月份,許某在鄭州火車站附近辦理手機卡套餐時認識了薛某,得知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並幫薛某取錢可以賺取好處費。許某在明知薛某讓其幫忙提取的錢款系違法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6張銀行卡,以及與這些銀行卡綁定的1張手機卡,並將銀行卡和手機號交給薛某。
之後,一男子通過電話聯系與許某接頭,並指使許某分別於2015年11月26日、11月27日、11月28日從卡號為622XXX070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中支取人民幣61萬元,許某從中獲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200元。
2015年11月27日,胡某報警稱自己被電話詐騙。經查,騙子的賬戶在收到胡某匯款後立即通過POS機交易的方式將款項轉移至許某的卡號為622XXX070的銀行賬戶上。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仍以提供資金賬戶、取款等方式幫助上游犯罪分子多次轉移犯罪所得人民幣6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銀行卡內存款為犯罪所得,仍幫助其取款,是幫助上游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行為。這種行為掩飾隱瞞了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