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針對一對『85後』夫妻鬧離婚的訴訟,發出了四川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其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在家事審判改革這一背景下,全國已有多地在進行建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探索。(3月22日《北京青年報》)
現在80後、90後成為婚戀的主體,獨生子女的『雙獨婚姻』現象逐漸顯現,其婚姻穩定度遠低於平均水平,『閃婚』『閃離』現象非常普遍。很多夫妻結婚僅1年左右,就因為鍋碗瓢盆、油鹽醬醋、家長裡短等小事打得不可開交,直至鬧離婚,草率離婚越來越多。
2010年兩會期間,一份名為《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諮詢師》的提案建議通過修改離婚程序以及婚姻諮詢服務,挽救不應解體的婚姻,引起了熱烈的討論。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期間政府安排給予雙方進行婚戀輔導以挽救婚姻。
國內各大媒體已經報道了多起『離婚冷靜期』案例,每次輿論中都會產生很多不同的聲音。有人對這一探索給予大力褒揚,認為它是婚姻的『最後守護者』;有人則認為『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的過分乾預,不值得提倡。
對於『離婚冷靜期』而言,不能簡單地用好壞來評價。『離婚冷靜期』是改革試點工作的一項舉措,舉措的探索性是值得肯定的。『離婚冷靜期』給離婚設置了一道『坎』,給離婚增加了一個緩衝期,夫妻雙方在這段冷靜期內,可以做出更理智和正確的決定。『離婚冷靜期』的價值也在挽救多起婚姻中得以體現,一定程度上來講,『離婚冷靜期』遏制了衝動型離婚,釋放出濃濃的溫情。
當然,『離婚冷靜期』不是絕對的,不能適合所有的離婚案,要根據實際情況,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沒有挽回的價值和可能,應該立即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冷靜期』時間設置也要靈活、謹慎,不宜過長,不能把『離婚冷靜期』當成延長審限的法寶,動不動就動用冷靜期,不能違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初衷。還有,如果過了冷靜期,夫妻還是決定離婚,法院還是應該尊重雙方選擇,給予辦理離婚。
『離婚冷靜期』出臺後在社會上引發爭議,在一定程度上是好事情。一方面讓大家認識到婚姻案件審判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司法部門,在實踐過程中要積極探索,讓其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傳統觀點和司法框架,更加制度化和人性化。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趙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