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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辭退後交假證據告公司 索要近700萬報酬
2017-03-25 18:30:29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於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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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揚子晚報訊 南通如皋某公司員工張某被辭退後,提交3份證據打官司,向原單位索要近700萬元報酬。經鑒定,張某3份證據均屬偽造。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再審此案並向其發出『司懲1號』決定書,依法對提交虛假證據的張某頂格罰款10萬元。據悉,這是近年來江蘇高院針對『虛假訴訟』作出的最高處罰。

  據了解,該案訴訟過程一波三折。張某在2007年進入江蘇湯臣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後來受聘為公司銷售副經理。2011年3月,該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張某與該公司發生糾紛,遂提起勞動仲裁,並提交落款時間分別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協議》、2010年5月6日的《協議》、2010年12月25日的《確認書》,據此主張2008332元工資、4913500元業務費以及數萬元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近700萬元。該公司對這3份證據不認賬。經申請鑒定確認,這3份證據均為偽造。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據此只支持了張某的經濟補償金。

  張某不服仲裁決定,於2013年11月訴至如皋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業務費及經濟補償金共計近700萬元,並繼續提交上述3份證據。此案經一審、二審,張某均敗訴。去年底,張某向江蘇高院申請再審,得到准許。

  2017年1月初,江蘇高院依法再審後認定,根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張某提交的3份證據均屬偽造。該公司提交的張某簽字的財務賬冊及領條等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已全額支付與張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業務費。但是,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經濟補償。據此,江蘇高院依法判決該公司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萬餘元,駁回張某主張工資及業務費的訴訟請求。

  江蘇高院審判監督二庭主審法官陸軼群表示,該案中,張某提交3份虛假證據,且涉及金額巨大,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經報請江蘇高院院長批准,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江蘇高院向其發出『司懲1號』決定書,依法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提交虛假證據妨礙民事訴訟所規定的最高處罰。目前,該處罰決定正在執行中。

  專家表示:

  江蘇高院果斷以法律手段懲治妨礙司法的失信行為,雖然只是一起『個案』,但『導向』意義重大,給所有企圖『虛假作證』『妨礙民事訴訟』的單位和個人敲了警鍾,有助於倡導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