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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放學站隊時插隊遭毆打 被同學猛踢下體
2017-03-25 18:40:04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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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本報訊 校園內,兩名小學生打架受傷,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昨天,記者從惠濟區法院獲悉,該案一審已判決,學校與打人學生家長責任六四開。

  小學生打架打出了官司

  據了解,去年5月,放學站隊時,某小學四年級學生張某插隊站在了同學李某前面,並不小心踩到了李某的腳,兩人便起了爭執。李某將張某推倒,並猛踢他的下體。張某住院治療,17天花去4000餘元。

  由於賠償分歧過大,張某父母起訴李某父母、學校,要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其護理費等共計7400餘元。

  法庭上,李某父母辯稱,學校未盡到管理和保護職責,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張某有插隊行為,也存在過錯,故應和李某一起共同承擔次要責任。

  學校辯稱每周都向學生進行安全保護義務教育,已盡到保護義務。況且張李二人是在放學站隊時打的架,不屬於學校監管范圍,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學校還向法庭提供保險單及投保花名冊各一份,證明為在校學生投保的情況。

  保險公司則辯稱,根據和學校的約定,學校應在承擔責任之後提供相應材料向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

  學校承擔60%責任

  惠濟區法院認為,該案原告張某及被告李某均系在校學生,事發時均不滿10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二人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作為小學生,本身就活潑好動,並缺乏自我控制、自我保護能力及理智、穩妥解決矛盾的能力。本案事發於小學生中午放學站隊、整隊的時間段,容易出現擁擠、混亂、打鬧等局面,但被告學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李某踢打原告張某,致使原告張某受傷,作為直接侵權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以被告學校承擔60%的責任、被告李某的監護人承擔40%的責任為宜。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等共計4248餘元,被告李某監護人賠償2832餘元。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