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本小區的舒適、安全、整潔的居住環境,應廣大業主要求,本小區禁止飼養貓、狗等寵物。已有飼養的業主請在15日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者後果自負。』這是杭州蕭山區中廣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梅花樓物業服務中心向小區居民發出的通知。(3月26日都市快報)
物業的這一禁令,顯然不可取。
的確,城市居民飼養貓狗等寵物,在增加自家人生活情趣的同時,同時也會帶來一些具體問題:若飼養大型犬管理不嚴,不僅會讓孩子們望而生畏胡,還可能威脅到居民的人身安全;狗叫產生的噪音,令人煩躁,也會影響人們的休息;貓狗隨地便溺不及時收拾,會對環境和空氣造成污染,影響小區的整潔……
然而,上面這些問題,都不是讓貓狗等寵物在小區絕跡的理由。這是因為,養狗是居民的法定權利,只要合法養狗,且不影響環境和他人的安全,物業公司就無權禁止。即便小區內居民飼養貓狗存在不文明行為,但更多的居民是合法且文明飼養的,因此應該區別對待,不能一禁了之。一概禁養貓狗等寵物,做法顯然過於簡單粗暴。
正確的方法是,對居民飼養貓狗等寵物需要加強管理。在這方面,各地城市都有相應的行政法規,物業的責任是加強宣傳和管理。例如,城市居民不能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養狗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發放的養狗證、狗牌等身份證明,還須辦理防疫部門的防疫證;在人員居住區養狗必須圈養,遛狗時手牽的狗繩子不能超過長;對狗排泄的糞便,狗主人必須隨時清理;對狗叫,狗主人應加以管理和控制。若上述這些做到了,對飼養貓狗等寵物就不能禁止。
物業作為服務性企業,既具有對居民區的管理職能,也具有對居民的服務職能。因此,必須尊重民意,傾聽民聲,為民辦事,而不應頤指氣使,濫發禁令。但願蕭山梅花樓物業能夠收回禁令,多在管理服務上下功夫。
稿源:荊楚網
作者:侯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