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追問
站臺該不該加裝安全門?
昨天事故發生後,有市民提出疑問:那麼該不該加裝屏蔽門以確保安全?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海南高鐵環線是全線加裝了屏蔽門的,那麼海南能裝?南京能不能裝?
在采訪中,記者也聽到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高鐵不加裝屏蔽門是出於成本考慮,『肯定是應該加裝的,列車以極快速度通過站臺的話,強大的慣性會將人卷入車底。加裝屏蔽門肯定更加安全。』但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的狀況下不一定需要加裝。『目前整個世界范圍內,都少有國家裝高鐵屏蔽門。到發線長度是固定的,屏蔽門需要空間是固定的,但目前在跑的車型是多樣的,有西門子的,有龐巴迪的,光車型就有ABCD等五種。現在有的站停五種車型,有的停三到四種,這個屏蔽門要裝上,可能一個站臺上都是門,門都不一定能打得開。』另外,有業內人士認為裝了屏蔽門也不能預防死亡,反而可能會產生更大事故,『地鐵上屏蔽門夾死人也發生過,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另外,列車極快速度通過時,產生的風洞效應,也可能瞬間衝破屏蔽門而對旅客造成傷害。目前中國高鐵設計,在正線兩邊還有兩個到發線,也就是說在列車高速通過站臺時,它與你的距離還是比較遠的。』而對於海南環線加裝屏蔽門的問題,業內人士表示,海南環線只有龐巴迪一種車型,且海南存在正線站臺。
律師觀點
賠償責任該如何界定
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周健律師表示,無論該男子是在南京南站乘車始發還是中轉,乘客的身份是無疑的,其和鐵路部門之間就建立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也是確定的。不要說是中轉旅客,即便是沒有檢票入站的乘客,如果在站內受傷,按照《合同法》第293條的規定,當乘客拿到車票時,其與鐵路部門之間就存在了生效的客運合同關系,火車站應在合理的限度內保護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即便沒有檢票的乘客在站內受傷,仍可以要求車站賠償。
從目前鐵路客運換乘的常規辦法看,一種是出站後,另行購買中轉目的地的車票再進站候車;另一種網絡時代通行的做法是,下車前已網購中轉車票。在下車後不必出站,只要逆著進站的車流線路反向到達檢票口,出示車票或者購票信息,檢票員會讓乘客進入候車大廳候車的。因此無論哪一種方式換乘,從一個常識的判斷看,都不應當采取這種穿行在高速運行的列車軌道間走捷徑的方式。如果翻越站臺的事實成立,那該男子乘車(含中途換乘)行為本身就存在自身主觀上的重大過失。按照《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無須承擔責任。『因為高鐵站臺不同於地鐵站臺的擁擠程度,高鐵站臺只要有明顯的警示標線及進站前人工警示即可。合同法第239條,火車站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內保護乘客的人身安全,也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周律師說。
-多說一句
還要怎樣的刺痛規則纔能深入人心
在看了監控視頻後,很多人都在揣測這名男子為什麼會突然跳下站臺。或許是急著趕上這趟列車早點回家看一眼嗷嗷待哺的孩子,或許是等著跟父母團聚,也或者是不想錯過和客戶的簽約……但無論如何,現在的結果可能是,孩子失去了父親,妻子失去了丈夫,父母失去了兒子,而客戶,可能都還不知道你是誰。我們總是急匆匆地去趕一些你以為別人會在意的事情,卻最容易忽視最珍視我們的人。
沒趕上車,回家晚一會兒,家裡人不會責怪的。客戶簽約,晚一會兒,大不了就是一份工作嘛,沒了還可以再找。但生命消失了,就再也找不回來了。有些時候,規矩的制定,並不都是要妨礙我們的自由。為什麼只有真正遇到危難的時候,纔能懂得某些事情是不可為的,纔會知道某些規定制定的初衷,其實是為了保護我們免於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