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開網約車出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孫先生介紹,3月4日,他駕車送乘客過程中,車輛撞上護欄,維修花了兩萬多元。此前,他在華安保險公司購買了私家車保險。事故發生後,孫先生第一時間撥打了保險公司電話,保險公司定損員也前來勘驗了現場,孫先生等到的卻是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
針對孫先生的說法,華安保險四川分公司車險部工作人員介紹,公司在調查中發現孫先生有跑網約車的行為,這樣一來便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與孫先生購買的車險承保合同內容不一致。『購買保險時,合同中注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現在車輛性質發生改變,我們有理由拒賠。』
私家車變網約車後,若此前以家庭自用車身份購買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保險拒賠。對此,中國人保財險、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公司等,均給出了一致說法。
尷尬
非營運行駛證買不了營運車險
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和家庭自用車相比,營運車輛保費會高出40%左右。『令人尷尬的是,大多數私家車,行駛證上已經注明了非營運,而非營運行駛證是購買不了營運車險的。』
成都市交委已頒布《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該暫行細則明確,發生交通事故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承擔承運人責任,承擔安全事故先行賠付責任。對此,滴滴公司成都地區相關負責人稱,滴滴公司給所有使用平臺的司機和乘客購買了綜合意外險,最高賠償金額120萬元。該負責人也稱,類似於孫先生這樣的車損,並未納入其中。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表示,雖然滴滴平臺購買了為司機和乘客購買了綜合意外險,但這並未將網約車司機的所有風險囊括其中,『除了不能賠償的車身損失外,網約車內的乘客,因運輸合同關系,可以向網約車平臺請求賠償。而網約車造成的第三方損害,若網約車自身保險公司拒賠,網約車駕駛人員或車輛所有人又缺乏賠償能力,第三方直接向網約車平臺請求賠償又缺乏依據。這可能纔是目前網約車司機最大的風險點。』
郭剛說:『網約車本身是一個新事物,需要在發展中不斷完善。可能只有完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這一環節,讓符合條件的私家車也能夠以營運車身份購買保險後,上述風險漏洞,纔能真正得到解決。』
爭議
賠與不賠司法實踐還有爭議
司法實踐中,拒賠被部分法院支持。比如,北京滴滴司機廖某接單後駕車撞傷自行車駕駛人秦某,海淀法院最終認定,因廖某當時購買的是私家車險,保險公司只需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業險則免責。
不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個案例,裁判結果則和海淀法院相反。2015年11月14日,上海男子張某進行網約車活動時,與宋某駕駛的保時捷發生碰撞,導致保時捷受損20餘萬元,張某承擔全責。當時,張某購買的也是私家車險。此案歷經兩審,兩審法院均認定,20餘萬元損失均屬平安財險上海分公司保險范圍,均需賠償。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理由為保險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拼車行為和保險標的的危險性顯著增加之間存在必然聯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注意到了兩個判決之間的細微區別,『即使同為滴滴平臺,但快車和順風車也有區別。快車目的地由乘客主導,目的地隨機。專門跑快車的,保險標的物風險系數肯定會增加。而順風車,目的地事實上是由司機主導,只是上下班途中順便搭乘乘客,路線沒有變,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難說保險標的物的風險系數就增加了。這可能正是上海兩級法院最主要考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