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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亂象叢生緣何難管? 專家因法律位階低
2017-03-28 08:49:0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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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監管頻出重拳落實卻成難題

  鑒於頻頻出現的網絡直播『事故』,我國相關部門已陸續出臺了約束網絡直播的相關規定。

  2016年7月,文化部出臺《文化部關於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

  2016年11月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並於12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要求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同時明確提出了『雙資質』的要求。並明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網絡直播平臺要有許可證,網絡主播也要進行身份證實名注冊。

  但在朱巍看來,這些新規定出臺後直播行業雖有所好轉,但不良直播仍然沒有杜絕,究其原因,還是監管出了問題。

  『黑名單制度和雙證資質審查無法落實,這是管理網絡直播的核心區域,這個若無法落實的話,其效果可想而知。』曾參與制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的朱巍直指要害。

  『任何法律法規要落實,都應當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作為一個新興產業,網絡直播的監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我國現階段遠遠無法滿足,並且從技術層面上也有所欠缺。』

  『黑名單制度要落實的前提,是應當有完善的審查機制。該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實名登記工作,然而,我國的身份信息盜用情況泛濫已經成為共識,冒用身份證信息注冊直播的不在少數,黑名單制度如果建立在虛假信息的基礎上,那麼這個制度要落實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劉德良認為。

  而對於規定所提到的『雙資質』,李偉民認為其落實情況也不容樂觀。

  『規定中應持雙證上崗,是對網絡主播和平臺的基本要求,而相關部門進行監管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於是,大部分監管責任落到了直播平臺自身。』李偉民說,首先,平臺負責監管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何況還有很多中小平臺的盈利方式就是靠打內容的擦邊球來吸引觀眾;然後,持證上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會違規,直播即時性太強,臨時突發狀況很難避免。

  提高管理水平提昇法律位階

  『直播平臺涉及的監管部門較多,比如,內容違規屬於版權局的管理范圍;傳播過程中的違規由文化部門管理;如果運用電影和電視的審查機制,監管方面則屬於廣電總局,還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門。如此多部門聯合管理、交叉管理,結果很可能是都有監管權,卻無人真正去管。』劉德良說,網信辦要平衡多重利益關系,既要嚴格管理又不能過於限制其發展,這無疑是一個重大課題。

  劉德良認為,這不僅拷問著政府部門的管理水平,也對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進行一定調整。

  『網絡直播的違法違規現象是一個跨學科的法律問題,有些法律法規在適用網絡直播管理中並不貼切,並且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也不好,給法律適用造成一定難度。』劉德良建議,立法在這方面也應予以適當調整。

  『同時,對於網絡直播管理,現階段出臺的多是通知、辦法、規定等,其位階不高,能作出的處罰力度也相對較小,對違法違規人員的威懾力不足。』劉德良說。

  劉德良建議,將網絡直播的法律位階予以適當提高,其法律效力將會有很大提昇,在執行上於法有據,這將對後續的打擊懲處網絡直播違法違規現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時處罰的領域和力度也更加寬泛,威懾力加強之後,效果也就會更加明顯。

  對此,李偉民表示認同:『網絡直播確實存在「違法成本太小但獲利卻很大」的情況,難免會使很多人為了逐利而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若加大打擊力度,在違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種種問題纔不會繼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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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