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應擔責
考慮兩家家境,法官希望能調解此案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老孫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除非老孫能夠舉證證明,老吳對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然,他無法推脫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例,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相關條例也指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老孫若要免除或減輕責任,應當對老吳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且過錯的程度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本案中,老吳和老孫是同村人,家庭條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決並不難,但承辦法官還在多方做工作,希望能調解處理該糾紛。
責任編輯:楊雪
圖片新聞
熱點新聞
圖片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