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化妝品,是到大型商場、專賣店買,還是聽熟人介紹?近日,市二中院審結一起關於使用美白化妝品後患腎病綜合癥的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賠償消費者王某2.5萬元。
找熟人買化妝品住進醫院
經查明,2013年1月至4月間,王某到梁平縣一家鋼材店,向以前經營過化妝品的熟人楊某,購買了包括黃膏祛斑王R等三無祛斑化妝產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後,起初感覺效果好,又介紹熟人到楊某處買化妝品,並獲得一定數額的介紹費。
2013年4月,王某出現臉面及雙側眼瞼浮腫,後出現雙下肢浮腫、間斷惡心、全身乏力等癥狀。她到梁平縣醫院治療,病情無明顯好轉,又轉入新橋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腎病綜合癥,於當年6月8日好轉出院,期間共花去醫療費18729.34元。
化妝品汞含量超標1萬多倍
王某懷疑是使用了楊某銷售的化妝品引起,於當年10月15日向市食藥監局梁平分局舉報。經檢驗,黃膏祛斑王R汞含量為12875mg/kg(限值為?1mg/kg),不符合衛生部《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王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賠償包含精神撫慰金在內的醫療費用的5倍、支付藥價款的10倍,共計38萬餘元賠償費。
未評傷殘等級判賠2萬多元
梁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化妝品銷售者,應保證其銷售的化妝品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准,應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楊某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在明知所售產品系三無產品情況下依然進行銷售,導致王某使用缺陷產品後患腎病綜合癥,健康受到損害。根據《侵權法》相關規定,楊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懲罰性賠償須以侵權人明知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為適用條件。鑒於王某患病後經治療逐漸康復,目前未評定損傷程度亦未評定傷殘等級,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故對王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判決楊某賠償王某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餘元。楊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