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給出多種理由不認賠
周先生的錢被騙了,騙子電話是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憑這一點,周先生很快把銀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為自己被騙的6萬多元錢埋單。周先生坐在了原告席上,銀行方面也派出了工作人員(並非陳某)出庭應訴,在庭審中,雙方脣槍舌劍。
銀行給出了多種理由,稱自己不應為此被騙事件負責。首先,銀行辯稱周先生訴稱被詐騙的事實以及被詐騙金額66120元尚有待權威機構證實;其次,工作人員提供的號碼與周某遭受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且周某本身存在嚴重過錯;銀行還說,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應該適用『先刑後民』原則,故不支持。
但周先生咬死了一點:銀行工作人員對此次詐騙事件的產生有過錯,銀行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過程中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銀行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一般侵權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應當就其過錯,在理性能夠預期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在一審判決書中,渝中區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呂榮榮認為,銀行和周先生都有過錯,且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還查明,陳某提供的這個號碼,系他本人在網上查詢到的,『陳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明顯存在過錯,且因其過錯給周某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還認為,周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操作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沒能提高警惕,及時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
結合銀行工作人員及周某的過錯程度及對損害結果產生之原因的大小,法院酌情確定銀行承擔60%的責任,即39602.40元,周某承擔40%的責任。
一審判決之後,銀行不滿意判決,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由重慶五中院作出調解:銀行一次性補償周先生40476.40元(一審原定的60%責任賠償金額加上一審訴訟費),並承擔二審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