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貴重物品時,消費者都會選擇保價,但有些快遞公司會拿『保丟不保損』當擋箭牌。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法院近期在審理一起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時,對此說『不』,判決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月5日《揚子晚報》)。
快遞已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郵寄貴重物品時會選擇保價,無非是期望在快遞丟件或破損時獲得相應的保價賠付。如果快遞公司『保丟不保損』,這價豈不是白保了?好在法院判決告訴人們,這樣的『潛規則』於法無據。
快遞保價還有很多模糊之處,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能讓類似『保丟不保損』的潛規則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什麼說『保丟不保損』於法無據?在該案中,法院說得很清楚:原、被告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約定。被告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方,應當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再比如,『不保價就只賠三倍運費』嗎?也不是。不知你注意到沒有,某些物流公司印在快遞單背面的格式運輸合同上會有這樣一條:『當貨物損壞時,只賠償運費的三倍』。由於這個條款容易遭到消費者反對,物流公司員工基本不會主動告訴消費者。郵政法確實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該條款僅適用於『郵政普遍服務』,『快遞包裹』不在此列。因此,該條款的設立應該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實,很多快遞公司已經規定了更高的賠償倍數,有的能到運費的八九倍。消費者千萬別被忽悠,完全可以自主選擇服務更好的快遞公司。
還有,不保價也可能獲得全額賠償。我國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違反這一原則,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也就是說,三倍運費賠償限額的合同條款很可能會被判定為『無效條款』,消費者也有可能獲得與貨物實際價值相同的賠償。
由此可見,消費者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是必要的,這樣纔能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也應看到,消費者之所以容易被類似『潛規則』忽悠,與有關快遞服務的專門法律不健全有很大關系。因此,除了要制定和完善快遞行業服務規范,加強對快遞服務的監管指導外,也希望國家能盡快健全快遞行業服務和消費維權法律規范,進一步加強快遞行業服務監管,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