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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強奸度假村服務員 其母親協助被害人報警
2017-04-06 18:55:04 來源:映象網  作者:唐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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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資料圖

  法制晚報訊 二十出頭的男子劉甲在母親經營的北京市密雲區某鎮度假村強奸了服務員,其母親得知事情後,決定帶著被害人報警。記者上午獲悉,密雲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劉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十出頭的無業男子劉甲系北京市密雲區某鎮度假村老板劉乙之子,經常在該度假村居住。2016年10月7日凌晨,劉甲深夜敲開該度假村女服務員孫某的房門,提出想與孫某發生性關系的要求。孫某不願意,在屋內左躲右閃,卻不料激怒劉甲,招致劉甲對其拳打腳踢。隨後劉甲強令孫某躺在床上脫去衣物,對其實施了強奸行為。(法晚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

  孫某被打致頸部及體表軟組織損傷,傷情程度經鑒定為輕微傷。

  孫某天亮找到同事李某哭訴遭遇,不想劉甲竟曾於2016年9月13日也曾意圖強迫李某與其發生性關系,但最終未實施強奸行為。

  二人認為事態嚴重,便相約找到劉甲之母劉乙揭發了此事。據劉乙回憶,兒子劉甲從兩年多前開始精神狀況方面就有些異常,發病時亂發脾氣,並且強烈抗拒就醫。

  在得知發生這樣的事情後,劉乙最終決定帶著二被害人報警。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3月15日以被告人劉甲涉嫌犯強奸罪為由將該案訴至密雲法院。

  法院收案後,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根據在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被告人劉甲案發時未見精神病性癥狀,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有受審能力。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甲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要挾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鑒於其如實供述,對李某實施的強奸犯罪行為屬於犯罪中止,且被害人表示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被告人劉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劉甲表示認罪服法。

責任編輯:遲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