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職業刷客』及刷單『產業鏈』的出現,部分網絡刷單行為已嚴重擾亂網絡電商正常運營秩序,也存在著嚴重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訴諸刑法手段予以規制。當然,為了有效應對網絡環境下刷單行為引發的風險,刑法的規制仍需其他部門法的配合,需要從社會全景控制的視角出發,慎重發揮刑法後盾法之作用。
刷單行為及刑法規制必要性
『刷單』,只是在網絡環境下的一個籠統的稱呼,在不同領域應有不同的含義,其外延隨著網絡時代的發展在不斷擴張。根據刷單的目的不同可把刷單行為劃分為聲譽型刷單、財產型刷單以及競合型刷單。聲譽型刷單,通常表現為具有網絡經營資質的賣家,通過刷單提高網店等級以獲取更大的經營權限,或者提昇聲譽以擴大產品銷售數量。不過,網店經營者僱用刷客對其他同類網店作出差評,力圖通過詆毀其他網店影響其生意,或者惡意給予好評,試圖引起平臺監管部門對他人網店的注意,並因虛假交易而被處罰的,均屬此列。財產型刷單,則主要是指一些商家和用戶為了獲取軟件運營商的補貼或者獎勵,采用各種手段虛構交易訂單,套取補貼或獎勵的行為。競合型刷單,是聲譽型刷單和財產型刷單的結合,既有通過刷單行為提昇商戶信譽、擴大商品銷量的目的,又有通過刷單行為騙取軟件平臺補貼或獎勵的目的。利用外賣軟件、酒店團購軟件刷單的行為多屬於此種類型。
刷單及其關聯行為,根據不同的行為類型、違法所得以及具體情節,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不同。對於某些涉案財產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刷單行為,運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手段即可處理的,沒有必要予以刑法評價,這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當今飛速發展的網絡環境下,網絡刷單日益猖獗,刷單行為不再僅僅是一般偶發性行為,『職業刷單』群體以及一系列刷單產業鏈的出現,已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及誠信經營商戶的利益,也嚴重阻礙網絡的正常發展,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如果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進行調節,難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亦難以保護相關法益,必須訴諸刑法予以規制。
刷單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
一般情況下,刷單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網店經營者僱用刷客對同行商家進行惡評刷單,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標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網店經營者為了打擊他人網店正常經營,僱用刷單人對其他網店進行惡意好評刷單,進而導致他人網店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交易受到處罰的,實際上就是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行為。
3.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網店經營者僱用刷單人對自己經營的商品進行好評刷單時,刷單人的評價難免會涉及商品性能、質量、售後服務等,這種好評刷單對消費者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廣告宣傳。如果刷單人對商品進行虛假評價,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4.敲詐勒索罪。不少刷單人以舉報商家刷單相要挾敲詐錢財,商家懼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過電商平臺解決,只能私下接洽刷單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職業刷單組織達到一定規模、具有相當的操作話語權時,會對網店以給予惡評相威脅,勒索錢財。這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網店經營者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並達到相應的標准,或者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詐勒索罪。
5.詐騙罪。專門為了刷單惡意注冊賬號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經營或運營的商戶、個人,後來淪為長期惡意刷單的人,如果其刷單行為達到詐騙罪所要求的數額標准,且行為人主觀上系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對於善意注冊平臺賬號者而言,其在長期的正常經營或者運營過程中偶爾實施的刷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