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品《砸牆》演繹了9樓牌子翻轉成6樓,導致業主錯砸了別人家牆的故事。據華商報3日報道,日前,紫陽縣新桃小區上演了一起現實版《砸牆》,因門牌貼反,房主不但錯裝了房還入住了。
『我是按照門牌號收房裝修的,結果裝修了別人家的房。』昨日中午,說起因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保障中心)貼錯門牌導致自己錯裝房子一事,業主小陳頗為郁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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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裝修入住後被告知房是別人的
2016年11月22日,紫陽縣城關鎮新桃村8組貧困戶小陳家在縣城新桃小區買了一套限價商品房,房子是小區6號樓1單元603室,建築面積99.42平方米,房價23.8萬餘元。小陳家一次性給紫陽縣城投公司售樓部交完全款,優惠5%。
新桃小區有6棟樓,1-5號樓為廉租房,6號樓為拆遷安置房,多餘房子按照限價商品房銷售。該小區由紫陽縣保障中心開發,紫陽縣城投公司代為銷售,紫誠華瑞物業公司管理。
收完房子後,小陳家開始裝修。今年2月12日辦了喬遷酒席並入住。小陳說,入住不到一個月,一位姓賈的女士找上門,稱這是自己的房子,是門牌貼錯了,小陳家應該在對面。
『收房時,我是拿著交完房款的手續來的,物業用交房單上標注的603室的鑰匙卻打不門,我只好找了個開鎖的打開房門,還換了鎖芯。』小陳說,『我們都以為鎖有問題,當時物業公司管理員也在現場,沒有提出異議。』
小陳說,他們沒有什麼買房經驗,當時住新房心切,也看了7樓的同方位的房子,感覺不錯,就趕緊借錢湊足房款。
『現在出問題了,物業公司、城投公司、保障中心都在推諉扯皮,都快5個月了,還扯不清到底是誰的問題。』小陳無奈地說。
物業公司:按門牌號履行交房手續沒錯
昨日上午,紫誠華瑞物業公司管理員張齊勇告訴華商報記者,6號樓共8層,1-3層是商鋪,4-8樓為住宅,給小陳家交房的那天,他領著小陳去收房,603室的房門確實打不開,以為門鎖有問題,後來小陳收房心急,找了個開鎖的打開的。
『後來發現原來的603室和602室門牌號變了,這纔知道603室和602室門牌貼反了,而且整棟樓都貼錯了,門牌號也不是物業貼的。』張齊勇說,『物業是按照城投公司的交房手續標注的門牌號交的房,交房單上也沒有注明房屋面積,現在錯了這個不能怪物業。』
從小陳家與紫陽縣城投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上看,合同沒有房屋平面圖,也沒有標注房屋的朝向位置等具體信息,只有『6號樓1單元603室』等字樣。
張齊勇認為,雖然6號樓整棟樓的02號、03號房子門牌號標錯了,但由於大都為拆遷安置戶,都已提前選好了自己的房子,標錯房號對他們並未造成影響,只有6層一套房子沒有賣,後被小陳買走,小陳按錯的房號收房,物業按錯的房號交了房,纔出現了這樣的怪事。
據了解,小陳家錯裝修的這套房實際上是602室,業主為賈女士。賈女士在2016年6月13日與紫陽縣保障中心簽訂的置換協議,房子為602室,面積108平方米,當日就收房領了鑰匙,屬於拆遷置換性質的房子。
小陳還表示,入住前從未有人通知他說房子裝錯了,就是在入住前買家具時他發現了一個蹊蹺事,就是門牌號不知啥時候被調換了,因為忙著入住的事情他當時沒在意。至於兩房子的面積不一樣,小陳說,百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他們也沒有量,憑感覺也感覺不來。
自己的新房讓別人裝修住進去了,賈女士對此也是頗為鬧心,並多方反映,希望能合理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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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心:門牌號是委托商家貼的發現問題後就改正了
為了解決這個弄錯房子的問題,602室業主賈女士和603室業主小陳家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紫陽縣司法局糾紛調解中心還進行了司法調解,但由於賈女士、小陳家和保障中心、物業公司、城投公司等各有說辭,訴求差距較大,調解至今未有結果。
據了解,在調解中,602室業主賈女士嫌新房被別人裝修,要求按現在市場價3000元/平方米來售出自己的房子;小陳家認為自己也有一定過錯,雖然購房價是2400元/平方米,願意就超出自家的實際購買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其餘部分的差價應有保障中心、城投公司等單位來承擔;紫陽縣城投公司作為銷售單位認為,合同沒有問題,小陳家買的就是603室,他們沒有過錯;物業公司認為是門牌號錯誤導致交房錯誤,責任也不在他們;保障中心認為事情復雜,各方責任難以界定劃分,建議走司法程序。
昨日下午,紫陽縣保障中心負責新桃小區建設工作的工作人員鄺鋒波告訴華商報記者,6號樓的樓層門牌號是保障中心委托一牌匾商家制作懸掛粘貼的,去年大約11月底12月初,保障中心與房管局去驗收時發現了問題,整個1單元都弄錯了牌號,隨後就更正過來,當時沒有人反映有什麼問題。
鄺鋒波認為,小陳家買的是99.42平方米的房子,而賈女士的房子是108平方米,他在購房時應當知道;物業公司也應當明白房子的面積大小,不能隨便就交房並讓業主收房,此外城投公司售樓部也應當告知房屋的面積及位置走向,這些單位對此事都應有責任。
『門牌貼錯是事實,保障中心有責任,但不能把責任全推給我們。』鄺鋒波說,『現在城投公司售樓部聘用的銷售人員已經全部離職,也無法調查當時的情況,我們建議走司法程序,分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