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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幫人POS機套現7200餘萬獲利50多萬獲刑
2017-08-04 09:05:41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田野 張士海 汪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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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為套現,親戚朋友『總動員』

  為了更好地了解POS機,對案件准確定性,辦案人員專門向金融行業從業人員了解了POS機的相關問題。POS機是隨著信用卡產業發展興起的一種信用卡終端閱讀器,將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即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

  銀行工作人員岑先生說,除了巨大的刷卡需求,POS機刷卡背後也隱藏著巨大的商機和利益分配空間,從而形成了POS機網點的迅速擴張。他介紹,大家平時消費後,刷卡、輸密碼,然後簽字走人。在這幾分鍾時間裡的三步操作中,就有至少三方機構進行利益分成。POS機刷卡每刷一筆都會產生相應的手續費,根據國家規定,這些手續費由賣家承擔。早前,這筆手續費分成比例是7?2?1,其中,發卡銀行佔7成,提供POS機並對商戶進行資金結算的收單機構取2成,剩下的1成給銀聯。

  一般情況下,正常辦理POS機有3個渠道,一是通過銀行,二是銀聯,三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例如人們非常熟悉的支付寶、財付通、拉卡拉等。以前,只有銀行和銀聯能辦理,那時POS機的推廣相對緩慢。2011年,央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業務許可證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放,越來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呈井噴發展,希望從中分一杯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5年支付發展報告》,截至2015年3月,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多達267家。

  為了推廣業務,多數第三方支付機構會在全國各地招代理。筆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輸入關鍵詞『POS機代理』,檢索詞條達290萬條之多,除了部分警方破獲的案例報道外,絕大多數都是POS機代理代辦廣告。隨意點開一個網站,幾十種POS機按廠家、功能、刷卡限額不同,價位在100元至2000元不等。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從銀行辦理POS機,申請人必須具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開戶許可證、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完備資料,有的銀行還要求申請方提供水電費或電話單,嚴格一點的還會有安裝人員上門實地考察收款交易的真實性。然而,為了爭搶客戶,許多第三方支付機構降低了線下POS機的申辦門檻,加之代理商魚龍混雜,助長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本案中黃艷芳的POS機,都是從上門推銷的人手上買的。對方告訴她,幫別人刷信用卡就能賺取手續費,而她只需提供身份證和用來結算收款的銀行卡,其他資料均由他們代為准備。

  由於在同一臺POS機上反復刷卡容易引起銀行注意,因此,黃艷芳發動自己的親戚朋友,以他們的名義陸續辦理了14臺不同類型的POS機,其女兒、姐姐、姐夫、外甥均成了這些POS機分別綁定的『商戶』,經營范圍也五花八門,超市、百貨、服飾、電器、瓷磚、建材、加油站……黃艷芳說,這些商家的名稱都是辦理POS機的人隨意定的,既沒有真實經營,也沒有實物交易。

  『被告人正是利用了部分人的麻痺心理,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而一些人的「事不關己」的態度,客觀上促進了犯罪的實現。』辦案人員予以總結。

  被告人終嘗惡果

  2016年10月20日,淮安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兩人提起公訴。2017年1月,淮安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黃艷芳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的方式,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並從中牟利,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潘紅偉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黃艷芳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紅偉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2017年6月2日,淮安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黃艷芳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判處潘紅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決後,兩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7月6日,黃艷芳被送往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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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