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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工抱回"兒子" 丈夫3年後發現是"喜當爹"
2017-08-06 16:58:50 來源:廣西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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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打工妻子突然抱回他的『兒子』,沒幾天又說弄丟了

  直到3年後妻子起訴離婚

  他纔發現兒子非親生

  核心提示

  家在南寧邕寧區的老李,本來已經有一雙兒女,3年前,已年過四旬的他又中年得子。可這得子的喜悅沒過多久,獨自帶著小兒子外出打工的妻子突然告訴老李小兒子丟了,這讓老李的心情如坐過山車一樣急昇急墜。更離譜的是,今年4月,妻子阿梁突然向還沒回過神的老李提出要離婚,並否認小兒子的存在。法院一調查纔發現,老李的這個小兒子竟是阿梁與他人同居生下的孩子。

  得知真相的老李同意離婚,但他堅持要求阿梁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8月4日,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准予兩人離婚,因阿梁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賠償老李2.5萬元精神損失費。

  離奇

  妻子打工抱回男嬰

  他中年得子樂開花

  老李今年年過四旬,妻子阿梁比他小5歲,兩人結婚長達25年,已經有一雙兒女。大女兒已經24歲,正在讀大學,兒子也23歲了,在外打工。20多年來,夫妻倆雖算不上大富大貴,但生活還算平穩。不過,養育一對兒女並非易事,面對生活壓力和層出不窮的瑣事,夫妻倆經常爭吵。阿梁責怪老李安於現狀不思進取,老李則認為阿梁多事,成天找茬吵架。

  2013年9月,阿梁以要打工供孩子讀書為由離開了家,在良慶區租房打工。將近1年的時間裡,阿梁只偶爾回來看看孩子,住上幾天就走。

  2014年8月,阿梁突然抱著一個男嬰回到家裡,說這是她和老李的兒子。一雙兒女已經成年,自己年近半百再度得子,這讓老李很是開心,他還給小兒子起名叫阿晨,希望他能像早晨的太陽一樣茁壯成長。

  在家短暫休養後,阿梁又堅持帶上小兒子外出打工去了。這一別,就到了2015年底。當阿梁再次回家時,卻是只身一人。阿梁告訴老李,因為忙於打工,小兒子被人偷走了,她雖然已經報警但卻無法得知孩子的去向。這讓老李十分痛苦,他花了很長時間纔逐漸接受了這個現實。

  悲催

  妻子起訴要求離婚

  竟不承認有小兒子

  自從小兒子丟了之後,阿梁就更少回家了,夫妻基本處於分居狀態,平時很少來往。直到今年4月,老李突然收到邕寧區法院的一紙傳票,原來妻子阿梁以夫妻分居數年,感情早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老李離婚。

  阿梁訴稱,老李生性不勤勞,結婚後時而做工,時而游蕩過日,不顧不理兒女、農活。女兒從小學到大學讀書的費用,都是她操勞承擔。為此,她多次向老李提示說明,老李卻置之不理。阿梁以兒女為重,對老李一忍再忍,還經常回娘家躲避。但多年來,老李依舊不思己過,舊性不改,她已無法再忍受。2013年9月,她離家外出打工以躲避老李。夫妻倆有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她也不要了,如今只求離婚。

  老李認為,阿梁只是長期在外打工,夫妻並不屬於分居,堅決不同意離婚。更讓老李感到疑惑的是,在法庭上,阿梁矢口否認小兒子的存在。即使老李叫上兩名成年兒女出庭作證稱見過這個弟弟,並提供了孩子的照片,阿梁依然堅稱沒有生過這個孩子。

  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主辦法官前往醫院調取了阿梁生育期間的住院記錄,發現阿梁的確在2014年住院生下一子,但醫院存檔所顯示孩子的父親卻另有其人。

  真相

  妻子出軌產子

  丈夫提出索賠

  面對法官出示的住院記錄及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阿梁終於說出了事情的真相。原來,她在外出打工期間,與男子夏某同居並懷孕生下一子。由於雙方都有家庭,兩人最終選擇了分手,阿梁重新打工後,小兒子也被他的生父帶走了,目前不知去向。由於阿梁曾把這個孩子帶回家,謊稱是與老李所生,為了圓謊,她只好騙老李說孩子丟了。

  得知真相的老李十分生氣,無法忍受自己『喜當爹』的屈辱。老李提出,阿梁對婚姻存在過錯,他現在不同意離婚,且阿梁需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費;如果非要離婚,阿梁還要另拿4萬元給他,因為那套三房一廳的房子,他的兩個弟弟也有份,他要補償給弟弟。

  阿梁為了徹底擺脫這段婚姻,主動提出分期付款賠償老李的精神損失費。至於其他賠償,阿梁不同意。

  判決

  准予兩人離婚

  妻子賠償2.5萬元

  該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阿梁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阿梁對老李隱瞞該事實,故結合阿梁的過錯程度及負擔能力、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阿梁賠償老李精神損失費2.5萬元。

  明明老李不太願意離婚,法院為何還要准予兩人離婚?主審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雖然在該案中阿梁對離婚存在過錯,且老李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准離婚。』因此,在老李與阿梁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符合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因阿梁自身存在過錯而判決不准離婚。判決阿梁賠償精神損失費,則是為了維護無過錯方老李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