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據詐騙罪獲刑
企業得到夢寐以求的資金,詐騙團伙得到豐厚回報,無論是作為『金主』還是『通道』的金融機構都既有業績又有收入,似乎皆大歡喜,整個騙局幾乎天衣無縫。嘗到甜頭的樺超化工又向張承康等人提出20億元的資金需求,並提前將利息6400萬元打入謝天指定的賬戶。
這是一筆更大的生意,謝天等人沒理由不做。2014年11月,謝天又聯系了郵政儲蓄銀行河南分行,『游說』來20億元資金,欲通過光大永明存入天津銀行濟南分行。張承康偽造了20億元的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准備利用同樣手段將該款騙出。好在相關人員及時發現異常,這纔有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這場騙局看似復雜,其實正如張承康供述所言,只要抓住幾個關鍵點就OK了。『一個是這筆錢必須由資金管理方承諾六不原則,即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掛失、不質押抵押、不轉讓、不查詢餘額、不開通網銀,從而為用款企業爭取一年的貸款使用時間;另一個就是,用款企業必須在拿到貸款前提前支付利息。』
張承康說得很『實在』,如果資金管理方違背『六不原則』,那麼資金的非正常流動很快就會被發現,騙局就無法順利實施。正常情況下,作為資金管理方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一定的投資能力、專業的投資技術,並且具有金融許可證。而『六不原則』顯然有違『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基本常識,資金管理方在承諾遵守『六不原則』的同時就應該意識到背後存在的風險。
濟南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因證據不足先後兩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於2015年11月16日以票據詐騙罪將被告人張承康、崔世林起訴至濟南市中級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濟南市檢察院於2017年1月9日將被告人謝天、韓林林追加起訴。
庭審中,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如下:首先,被告人通過私刻的合眾公司、天津銀行濟南分行等單位公章和個人印章,並偽造3億元單位定期存款證實書及轉賬支票,將合眾公司3億元存款通過天津銀行濟南分行轉給樺超化工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但其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將3億元存款從天津銀行濟南分行騙出,非法佔有其中的巨額好處費;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計劃周密,由『六不承諾』可見一斑;最後,被告人企圖利用同樣手段騙取20億元資金時,被相關人員發現異常情形,行動失敗,屬於未遂。綜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偽造金融票據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天對其犯罪指控予以否認,辯稱其只是負責聯系資金存入銀行,對於資金如何被『騙出』並不知情,也不知道什麼是『非陽光業務』。對此,公訴人反駁道:『被告人謝天在本案中從聯系資金到尋找用款單位,再到確定高額利息及利益分配等均參與謀劃,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絕不是其聲稱的那樣「不知情」。』法庭最終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謝天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追回贓款、贓物977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