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兒童溺亡事故的高發期,作為家長一定要做好監管的責任。

去年5月份,在廣西南寧,一名7歲的兒童在小區游泳池內意外溺亡,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一審宣判家長擔責7成。法官認為,事發當晚,作為父母放任小英在門口自己玩耍,而門外有可自由上下的電梯,顯然監護人的放任行為致使孩子已經脫離或隨時脫離監護人可觀察、照顧、監護到的范圍。因此,黃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存在過錯。
另外,法官認為,游泳池雖有圍欄圍起,但圍欄並沒有能將該泳池完全封閉;事發當晚泳池內的蓄水深度大約為1.1米,作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業期內也應該隨時關注池內蓄水深度。作為管理者未充分考慮、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鑽爬圍牆到達泳池等安全隱患,對受害人的死亡後果也存有過錯。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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