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信紅包變成腐敗『隱身衣』專家:監管重點應放在對官員的教育上
近日有網友曝光,山西省政協辦公廳機關黨委副主任科員邢艷軍過生日時,在自己組建的公務員培訓群中向群成員索要紅包,並稱『沒有祝福語的請抓緊退群』。目前,山西省已對邢艷軍作出嚴肅處理。
近兩年,因微信紅包受處分的不只邢艷軍一人。今年5月,江蘇省徐州市雲龍區翠屏山街道原黨工委委員、人武部部長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過微信所送5000元,加上其他履職不到位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月21日,浙江一村主任自薦人戴某因在微信群中發放60個百元紅包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拉票,被行政拘留7日,並處500元罰款,自薦人資格被取消;2016年8月,安徽一糧站副站長連收21個200元微信紅包,為糧販子提供便利被『雙開』……
頻繁出現的官員利用微信紅包牟利、濫用職權現象極大損害了公務人員形象,社會影響惡劣。那麼,這種『微腐敗』如何懲處?在監管上又應注意哪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專家。
能否認定為受賄或索賄需要看具體情節
微信紅包因其隱蔽性強,面額較小,並且送禮人往往打著人情世故、禮尚往來的名義,容易讓黨員乾部放松戒備。
2014年9月,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的黃樹賢就曾表示,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范圍。
據記者了解,微信腐敗多發於基層乾部之間,其中又以收發紅包為主要方式,那麼這種腐敗和受賄有什麼不同呢?
北京大學廉政教育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受賄是法律概念,需要考慮其構成要件,能否認定為受賄或索賄需要看具體情節。
『第一要看他金額大小,第二要看他有沒有利用職權謀私,這兩個條件是不能缺少的。』莊德水表示,收受紅包從金額的角度來說,還達不到受賄,但如果日積月累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會變成受賄犯罪,這需要有一個認定的過程,不能一概而論。
借助微信進行的腐敗難發現易調查
說到懲處問題,莊德水認為,『微信紅包』在本質上與現實中的紅包並無區別,在懲處方面同樣適用現行法律。
『治理紅包本身已經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對於紅包,不管他是什麼性質,都屬於一種送禮或者收禮金的行為,所以在具體的執法中,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來進行懲處。』莊德水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理條例》第83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莊德水表示,借助微信進行的腐敗一旦有人舉報,在調查方面其實十分簡單。
『整個調查比較容易,因為它通過一個電子化的方式來進行,只要有人舉報,調出相關紅包發放記錄和收受記錄,就能拿到證據。從證據收集的角度來說,會比一般的收現金的腐敗查處起來更為容易一些,證據也更為充足。』他表示。
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表示,微信的後臺可以查到相關聊天記錄,微信截圖和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現在是網絡普及的社會,電子證據是非常有效的一種法律證據,它的法律效率是非常高的。』杜治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