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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KTV酒後滋事 被法院禁止1年內去酒吧網吧等
2017-08-17 14:26:06 來源:鄭州晚報  作者: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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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KTV酒後滋事倆男子接到法院禁止令:一年內不許進夜總會、酒吧、網吧……

  本報訊 KTV內酒後滋事,信陽兩男子雖被法院判了緩刑,但又多了一道『緊箍咒』:禁止在一年的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KTV等娛樂場所。昨天,記者從信陽新縣法院獲悉,兩名被告人聽到宣判後用疑惑的目光詢問法官,經過一番釋法,方纔明白禁止令包含的內容。

  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鄭某某在KTV唱歌時因認為KTV老板黃某某不給『面子』與黃某某在KTV前臺發生爭執,被告人聶某某為發泄不滿情緒動手打了黃某某兩巴掌。

  陳某某(另案處理)以為鄭某某、聶某某要鬧事的情況下動手打了鄭某某父親兩巴掌,並將前臺煙灰缸摔碎。

  隨即,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與陳某某由言語衝突昇級至肢體衝突,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及另外幾名朋友與陳某某等人在KTV內發生追逐打架,並推搡追逐到大門外馬路旁,造成聶某某、徐某某輕傷。

  新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某某、聶某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二人輕傷的法律後果,情節惡劣,二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合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意見,決定對兩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1年。同時考慮到兩名被告人此次是因在KTV內酒後滋事而引發犯罪,如果將二被告人與引發其犯罪的場所相隔離,有利於社區矯正機關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有效管教,預防再次犯罪。

  法律鏈接

  《刑法》第72條第二款【禁止令的適用】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刑法》第77條第二款【緩刑的撤銷】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