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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被猥褻女童何去何從 民政部正核實相關問題
2017-08-18 09:15:54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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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南京南站被猥褻女童何去何從

  專家:父母若明知而放縱,構成可撤銷監護權嚴重情節

  日前,南京南站女童被猥褻一案有了最新進展,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車站派出所發布消息,確認『摸胸男』段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已被刑事拘留。而受害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養女。段某某的父母目前也正被調查。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此案或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撤銷監護人資格問題。已有網友表示:『對於這個養女,國家得想個辦法,要不然在那個家庭裡會受到不好的對待。』《法制日報》記者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高度關注此案,正在了解核實相關問題。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日前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性侵害屬於情節極其惡劣的情形,可構成撤銷監護權的考慮要素。

  根據2014年12月民政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乾問題的意見》,被申請人有7類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佟麗華認為,這7類情形可以歸納為兩類:一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不履行監護權,屢教不改;二是情節極其惡劣。『父母對孩子性侵,這就是情節惡劣;如果父母明知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猥褻性侵,沒有采取任何幫扶措施,也屬於嚴重情節。』

  由於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對於此案中養父母是否會被剝奪監護權尚難判斷。但是,如果父母存在上述情形,尤其是放縱成年子女的行為,或者對養女有施壓,那麼顯然,『這將構成可以考慮撤銷養父母監護權的重要因素』。

  對於已經在這個家庭成長多年的女孩,如果真的存在上述情況,是否離開纔是最佳選擇?佟麗華表示,相關制度設計與實際操作要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撤銷是最後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這是一個危險的家庭,必須給她一個相對健康安全的環境。』

  本報北京8月17日訊

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