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2日訊 朋友來借車,借還是不借?不借吧,友情承受考驗,會影響感情,借吧,萬一出事了怎麼辦,自己可能還要『背黑鍋』。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這友誼的小車也不能說借就借!最近又有一個案例告訴我們借車有風險,務必要謹慎!

近日,湖北咸寧當地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女子胡某紅把自己的車借給朋友袁某,袁某酒駕將行人劉某和胡某撞倒致一死一傷,並駕車逃離。交警作出認定,袁某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劉某家屬遂將司機袁某、車主胡某紅及保險公司一同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判決:
袁某除去已賠償的部分,還應賠償劉某家屬52.3萬元,
胡某紅將車輛借給駕駛證已過期的袁某使用,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袁某醉酒且持過期的駕駛證,故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胡某紅用其位於向陽湖鎮的一處房屋作價30萬元抵償給劉某家屬,袁某現金賠付22萬元。袁某、胡某紅還共同出具欠條,承諾額外賠償3萬元,在兩年內付清。此外,袁某與車禍中另一受害人胡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其8.9萬元。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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