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婚姻中的這些情況也可能用到公證
除了婚前財產約定可能會用到公證,婚姻中還有不少情況也可能需要公證幫忙。
鄭州市黃河公證處資深公證員張金良介紹說,涉外婚姻中,用到公證的情況比較多。如果男女一方是中國人,另一方是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同胞,如果需要到國外領證,那就需要到公證處開具未婚證明公證或者未婚聲明書公證;如果在國內領證,那麼領過的結婚證也需要到公證處做一份公證,因為國內的結婚證,在國外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國外認可公證。
此外,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夫妻雙方要分道揚鑣時,公證也會派上用場。比如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夫婦倆約定房產歸屬一方所有,在房管部門辦理手續的時候,會需要對這份約定做一個公證。可以說,公證之於婚姻,就像是一份『保險』,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扼殺在萌芽狀態。
河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石英介紹,目前我省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數量在全國位居前列,年辦證量已達到50餘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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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