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社會  >  社會與法
搜 索
副科長受賄20萬交給所長15萬 被判緩刑並罰20萬
2017-09-06 10:03:10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作者:祁銘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原標題:受賄20萬15萬給領導事『黃』了

  華商報榆林訊 受賄20萬元後,承諾違建廣告牌可以不拆。然而,違建廣告牌最終被拆除,當事人索要20萬元時,遲遲不予退還。檢察院介入調查後,很快水落石出。

  2011年秋,榆林市博彩廣告有限公司在210國道過境線榆陽區牛家梁鎮謝家窪村附近私設兩座高立柱廣告牌匾。榆林市市政管理所發現該牌匾未履行相關手續,屬於違建,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者將直接拆除。

  榆林市博彩廣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石某通過其朋友文某介紹,認識了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廣告科副科長李舟,石某向李舟承諾只要不拆除他的廣告牌,並幫他拿到廣告牌的審批手續,願意拿出20萬元感謝費,之後送給李舟20萬元。

  李舟將20萬元收下後,自己留下5萬元,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將剩餘的15萬元給了時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長的李某某(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於辦理廣告牌審批手續。沒過多久,廣告牌還是拆了。2014年,石某找到李舟催要其送的錢,李舟害怕被舉報,遂將5萬元現金退還給了石某。

  2016年10月,榆陽法院一審認為,李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且在案發前退還了自己受賄的贓款,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代李某某退還了石某15萬元,使得犯罪的社會危害後果減小,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依法判決李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舟上訴。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審認為,李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光博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