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解讀
確有必要過了22年仍可追訴
檢方追訴22年前的刑事案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告訴探員,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追訴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便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本案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依照該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犯罪嫌疑人劉永彪、汪維明的犯罪行為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仍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逃跑多年』、『超過追訴期限』均不屬於對嫌疑人加重處罰的情節,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逃跑時間長給予加重處罰。
但犯罪嫌疑人逃跑後的行為有可能影響到法院的量刑。如果逃跑後繼續作惡,那麼說明主觀惡性很大,如果逃跑後不再作惡積極行善做好事,那麼就說明主觀惡性在減少,兩種情況不同在量刑時都會予以考慮。
責任編輯: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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