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上評|產婦痛到跳樓自殺,要不要剖腹產到底誰說了算?

陝西榆林,事發醫院。
一則『孕婦喊疼想剖腹產被家屬多次拒絕後跳樓自殺』的新聞刷爆網絡,再次引發剖腹產(手術)到底誰說了算的討論。
據媒體報道,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一名待產孕婦,在醫護人員建議剖腹產,且自身也因疼痛難耐兩次提出剖腹產的情況下,拗不過家屬拒簽剖腹產同意書,最終選擇跳樓自殺。但孕婦丈夫在接受采訪時否認上述說法,稱是家屬要求剖腹產而醫院不同意。
目前,院方和家屬各執一詞,真相和責任認定還有待公安機關和衛生主管部門調查。 但一屍兩命的慘劇已鑄成,不能不反思。
因孕婦、家屬和醫院三方意見不一致,不簽字導致醫療事故或傷亡事件的,前有著名的『李麗雲事件』,當時就引發廣泛討論,沒想到幾年後類似的事件再次上演。『為什麼孕婦本人不能決定是否剖腹產和簽字,而一定要家屬簽字?』不少准媽媽和未婚女網友表示,一想到自己以後也可能經歷這種生死博弈,就感到焦慮和心驚。
其實,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法規都明確規定, 對自己身體有處分權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屬。之所以出臺『家屬簽字』制度,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能征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征得其同意,同時也應當征得家屬或被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但別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獲得知情權。《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征得其同意時,醫院纔應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而且,《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均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在現實中, 一些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狹隘理解、機械執行,加之院方為了撇清責任,認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須要家屬簽字同意纔能實施救治。這是不對的。患者、家屬和院方反復溝通,也往往導致錯失救治最佳時機,造成悲劇和遺憾。
醫院的這種行為,其背後暗含的心理是將本應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毫無醫學知識的患者家屬身上,認為家屬簽字即是簽了『生死狀』。實際上,這種『甩鍋』行為不僅不能完全免除醫院本就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會可能因延誤搶救造成傷亡事故將自身推入麻煩和輿論漩渦之中。
此次孕婦跳樓自殺事件,具體是家屬還是院方拒絕為孕婦實施剖腹產,以及最後的責任認定,尚待權威調查。但必須借此事件再次向公眾普及這一法律常識:身體處置權、手術簽字權,首先屬於患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