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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墜亡家屬醫院各執一詞 到底是誰拒絕剖產?
2017-09-06 14:00:13 來源:人民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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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誰拒絕給產婦剖宮產?

  醫院表示,產婦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拒絕。

  重案組獲得的一份《榆林市第一醫院外科護理記錄單》顯示,當天17時50分,產婦意識清醒,『宮口近全,患者極不配合,要求剖宮產,給予心理安慰,同時給家屬交代一次,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繼續觀察。』

  18時05分和19點19分的兩次記錄顯示,產婦意識清醒,兩次走出產房,『家屬仍拒絕手術』。

  醫院認為,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院方診療行為無關。

  對此,延壯壯表示,妻子第一次從待產室出來要求剖宮產,自己就對醫生說打算剖宮產,『醫生說檢查一下再說,等醫生出來後我問情況咋樣,說是馬上就順產了不可以剖宮產,我們就在產房外等著。』

  『過了一會兒,護士出來把小孩用的衣服被子都拿走了,也說是馬上就生了』。延壯壯提到,沒想到,妻子再次出來說要剖宮產。

  他表示,自己告訴醫生剖宮產,醫生說宮口開了十指,接著護士也從待產室出來,『醫生還是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就把我妻子拉進產房了。』

  『當時我女兒說要剖腹產,醫生說,剖腹產也是一個小時,順產也是一個小時,還讓女婿勸我女兒回去。』馬芳的母親郝愛英說。

  她也否認醫院的說法:『要是醫生說剖腹產,我們肯定會答應的。我們什麼都不懂,肯定都是聽醫生的,也根本不存在因為錢的問題不給剖腹產。』

  重案解讀

  產婦產子意願應獲尊重

  產婦做剖宮手術,必須要家屬簽字?一位多年代理醫療糾紛相關案件的律師告訴探員,從法律層面來講,患者本人擁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院應首先尊重患者意願。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

  此外,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產婦從待產室的窗子墜樓,律師認為,醫院有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醫護人員應該密切關注病人情況,因而在這方面醫院應擔負一定責任。

  產婦能否決定自己的分娩方式?

  北京某婦產醫院醫生表示,產婦待產住院就會接受一系列檢查,醫院再根據實際情況向產婦及家屬提供順產或剖宮產建議,並告知兩種生產方式的優點及風險,在征得同意後簽署通知書。

  然而,產婦情況難以預料,醫生還需根據其身體情況做決定,同時也需和產婦及家屬溝通。

  業內人士解釋,一般而言,若醫生發現產婦身體情況不適合順產,則會向家屬溝通,如果家屬意願和醫院有出入,則會要求簽署『情況已知,要求說明陰道分娩,諒解意外』的告知書。

  而『情況已知,靜滴縮宮素推產,諒解意外』的告知條款,則可能是出現於產婦在生產過程中宮縮乏力,難以進行順產,醫院會對其使用催產素的情況。這時家屬若仍不同意進行剖腹產,醫院則會簽訂相應的告知內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屬,產婦繼續順產會存在風險。

  針對現在熱議的醫院有順產率和剖宮率指標的說法,北京某婦產科醫院醫生給予了肯定的回答。『目前,國家的確有在控制剖宮率,但不是說把這個指標降低到零。而且,國家控制的是無指征剖腹產,身體情況需要進行剖腹產的產婦,還得進行。』該醫生補充說道:『即便產婦在具備順產的身體條件,醫院也只能進行鼓勵和建議,仍然不能強迫其采用順產形式。』而對於順產率,醫院方面只能針對身體條件允許的孕婦方可鼓勵其順產。

  至於產婦自身能否決定自己的生產方式,該醫生解釋稱: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需要產婦及家屬同時簽字了纔可進行手術。但是,產婦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的狀態,即便非全麻,意識也可能出現不清醒。如果手術過程中出現任何情況,還得和家屬溝通。

  所以,醫院會要求產婦簽訂委托書,目的是為了保證產婦在不能做出清醒判斷的時候,可以由自己的家屬等來做決定。該名醫生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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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