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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騙局日趨隱蔽:頻舉"政府"旗號 邀領導"站臺"
2017-09-13 14:15: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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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頻舉『政府』『創新』旗號

  山東德州、濰坊、湖北黃岡等地警方介紹,一些不法民間金融活動往往打著『互聯網+』『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投資國家重點工程』『擴大地方投資,發展地方經濟』等旗號,損害了政府聲譽形象。

  劉民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近年來各地警方不斷打擊非法民間金融活動,但依然跟不上他們『創新』的步伐。『往往一種形式剛剛暴露出問題被發現,立刻又改頭換面演化成為另外一種形式,變得更加隱蔽。』

  2016年2月,涉及16省市、集資詐騙金額達99.5億元、受害人數達23萬餘人次的廣東『邦家』集資詐騙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記者采訪發現,不法分子打著『創新』旗號,把諸多受害人騙得傾家蕩產,又邀請不少領導乾部參與宣講活動,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邦家』案受害人來自全國各地。多名受害人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他們之所以會上當,既因為覺得融資租賃很『新潮』、能賺錢,更因為邦家公司宣傳排場大,邀請了不少領導乾部到場。

  一位受害人氣憤地說:『所謂的總部、物流公司,到現在荒草一片,一磚一瓦都沒有,展覽的東西都是租來的,有的領導被請來參加活動,以為是鼓勵新興產業發展,反倒成了他們的「托兒」。』江蘇南通受害人徐女士說,部分領導乾部為企業『站臺』,不料竟成了騙子『幫凶』,使無辜群眾上當受騙。

  漢口銀行行長朱永彤認為,非法集資企業集資方式隱蔽、迷惑性強、交易主體及法律關系復雜,善於包裝,通常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向社會公眾樹立和宣傳其『正面』形象;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一般在集資初期,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一旦出現兌付問題,因涉及法律主體較多、格式合同專業性強,投資者維權難度較大。

  防止『假金融』傷了『真創新』

  業內人士呼吁,『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涉及的面廣人多,經濟損失不易追還,還容易出現投資人『抱團維權』。有關部門要加強橫向聯合打擊、縱向規范指引,從立法層面徹底整治涉眾型金融犯罪。

  多位受訪業內人士建議,公安、金融、工商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打擊機制,在鼓勵創新之餘加強金融監管,嚴防集資詐騙風險,淨化市場環境。

  一是關口前置,提高准入門檻。基層乾部認為,非法集資如滾雪球,早期介入幾乎不需要行政成本,越是介入晚,其涉眾處理成本越高,建議加大打擊非法集資跨部門協調力度,對廣義類金融企業執行事前審批。

  專門從事金融創新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認為,近期,涉眾型金融犯罪多發暴露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弊端。由於行業准入沒有門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大搞非法活動。應盡快推動證券法的修訂,明確界定哪些是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通過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等前置措施,制定『負面清單』,提高行業准入門檻。否則勢必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傷害政府公信力,使群眾對互聯網創新失去信心。

  重慶銀監局法規處處長何秋雲建議,涉及資金業務的上下游企業,哪怕是廣義的,還是應當事前審批,涉眾以後處理成本很高。具體而言,對高管、資本金等應嚴加管理,不能在這些灰色地帶讓高杠杆無人約束,同時賦予銀監部門從事非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調查權。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明建議,監管部門要對新現象、新事物進行法律風險評估,防止盲目跟風,損害政府公信力。重慶市工商局建議,各級工商部門進一步加大對投融資諮詢類公司的注冊、經營、宣傳等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力度。

  二是橫向聯合打擊,縱向規范指引。山東一名金融乾部認為,目前監督管理存在缺位的問題。部分不法分子偷換概念,超范圍經營,但在實際監管過程中比較難以發現,不能形成部門協同監管的合力。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倪貴武認為,司法行政部門目前都在打散拳,聯合懲戒不力,聯席會議也缺乏強有力的手段,『一年開一兩次會,沒有強硬的措施,解決不了關鍵問題。許多大案,實際上政府部門可以事先預知、事先防范的,工商、稅務、商務、質檢部門都可以知道其生產狀況,對有風險的企業應提前向社會預警。同時,金融部門提前監測其大筆資金進入的異常狀況,可以及時發現。』

  楊東建議,橫向上要充實監管力量,金融辦與工商、公安、經信等部門聯合監管,建立信息共享、聯合行動機制,打擊『互聯網+傳銷』的涉眾型金融犯罪;縱向上要建立互聯網金融創新數據庫體系,數據開放共享,及時引導行業協會、民間智庫正確發聲,讓群眾了解什麼是真正的金融創新。

  基層乾部建議,理順有關部門職責,從國家層面,進一步理順有關部門的職能和責權,在現有的分頭分責管理的同時,形成相互溝通、相互協調的機制。

  三是立法整治多層級傳銷,防止涉眾金融風險加劇。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經濟偵查大隊大隊長夏洪海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傳銷層級達到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國內不法分子規避法律,每個人發展到29人就停止了,總人數仍然很大,但警方受制於法律規定想打打不動。』他建議,從立法層面加大打擊力度,可借鑒其他地區的經驗,只要發展一人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有效遏制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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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