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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撤銷待拍賣房屋土地使用證 被判違法
2017-09-19 14:16: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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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大化縣政府撤銷待拍賣房屋土地使用證違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南寧市民李士敏、李清源訴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大化縣人民政府此前撤銷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違背正當程序原則,不具有合法性,應依法予以撤銷其今年2月9日所作大政處字(2017)1號文《關於撤銷韋志全土地使用證的決定》。

  中國青年報此前曾報道,今年2月9日,南寧市民李士敏、李清源與韋志全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的借款抵押擔保物——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瑤族自治縣大化鎮新化東路131號的一棟4層樓房即將被司法拍賣時,其土地使用證卻被大化縣人民政府一紙公文注銷。(詳見中國青年報2017年5月23日報道《法院准備拍賣的房屋土地使用證被縣政府發文注銷》)

  大化縣政府下發的這份大政處字(2017)1號文《關於撤銷韋志全土地使用證的決定》,主要的法律依據分別為土地登記辦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條及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三十八條。

  但李士敏、李清源認為,文書中所引用的兩條法律並不適用於大化縣政府的行政行為,大化縣政府在撤銷證書過程中有明顯的程序錯誤,如沒有盡力向韋志全傳達變更通知導致其無法按期辦理手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先公示再撤銷而是先撤銷再公示等。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特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決定前,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案中,大化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撤證行政行為前,已經知道大國用(2013)第012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上的房產抵押給原告李士敏、李清源,決定撤銷該證的行為勢必影響到原告的重大利益,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在作出被訴行政行為前履行告知原告撤銷的根據和理由,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以及事後可以尋求的救濟途徑等正當法律程序。同時大化縣人民政府辯稱已經窮盡一切手段通知第三人韋志全予以配合,但未能對此主張提供證據證實,第三人亦予以否認,其應該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據此,大化縣人民政府所作被訴行政行為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正當程序原則,不具有合法性,應依法予以撤銷。

  截至記者發稿,大化縣人民政府對這一判決結果尚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