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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離婚女子得知丈夫欠債700萬:丈夫找人轉移財產
2017-09-20 10:10:19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龍成柳 黃彩華 方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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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鬧離婚,飛來外債七百萬

  都是戲,錢在銀行兜一圈

  妻子稱丈夫串通他人轉移夫妻財產法院駁回『債主』訴訟請求

  東莞一名婦女跟丈夫離婚期間,突然飛來一紙驚人訴狀。一名『債主』拿著她丈夫親筆寫下的700萬元借據及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將他們夫妻告上法庭要求還錢。丈夫爽快認賬,妻子則喊冤稱系丈夫跟外人串通圖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先後做了10次調查工作,發現這筆巨款雖然確實有轉賬到丈夫名下,但通過其他人的不同賬戶,兜了一圈又回到最初轉出的賬戶。法院經過4次開庭審理,最終認定這筆巨款並沒有實際交付,『債主』要求『欠債人』夫妻還錢沒有事實依據,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則典型案件。

  丈夫協助『債主』起訴自己和妻子

  2014年11月,東莞人阿強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阿民(化名)和阿香(化名)兩夫妻,要求對方共同償還700萬元借款及延遲還款的損失近18萬元等。

  阿強聲稱,朋友阿民因還房貸、信用卡貸款及其他債務,於2014年3月17日向他借了700萬元並寫下借據,約定本金三個月內還。他當天就通過銀行轉了700萬元給阿民。借款到期後,阿民並未還款。借款時,阿民、阿香是夫妻關系。

  阿民爽快地承認確實有借過這筆錢,也承認這筆借款是他和阿香的夫妻共同債務。

  阿香的態度則跟阿民截然不同。阿香說,她根本不知道有這麼一筆借款。她與阿民名下有四套房子,每月收租約4萬元,足以維持家庭開支,無需向阿強借款。2014年11月,她向法院起訴要求跟阿民離婚。這筆所謂的借款發生時,正是她和阿民協商離婚期間。阿香因此懷疑,這是阿民與阿強串通的虛假借款,意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阿香還說,阿民有賭博惡習,是東莞某典當公司的員工,他通過與典當公司的人串通,將賭債轉為典當公司的借款。阿香拿出一份阿民寫的說明,內容為阿民在外的借款都是個人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由阿民個人承擔,與阿香和小孩無關。

  阿民說,上述說明是阿香要求他寫的。他從2002年開始炒地皮賺錢用於建房,房租由阿香收取,2013年他因資金周轉問題被追債,就向阿強借款700萬元用於還款。阿民剛開始說他不是典當公司的員工,後來承認他與典當公司的股東阿桂是朋友,他給典當公司提供客源收傭金。

  銀行流水記錄露餡

  根據阿香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阿民以及跟阿民賬戶有過來往的阿端、阿林的銀行流水記錄。結合阿強提交的銀行流水記錄,法官從中捕捉蛛絲馬跡,發現了端倪。一條資金『圓運動』的軌跡,清晰地出現了。

  原來,2014年3月17日,阿民的朋友、典當公司股東阿桂向本案的『債主』阿強轉賬了700萬元。當天,阿強就分兩筆、每筆350萬元向阿民共轉賬700萬元。阿民收到該款後,在當天分別向阿端轉賬300萬元、向阿林轉賬400萬元。2014年3月18日,阿端、阿林分別將其收到的上述款項轉賬給阿桂。就這樣,700萬元從阿桂的賬戶出發,經過阿強、阿民、阿端、阿林的賬戶『周游』一圈後,兩天內又回到阿桂的賬戶上。

  為查清事實,法院追加阿端、阿桂、阿林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進行調查。對於這些錢的往來,五人的說法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經查,有兩家銀行因阿民逾期償還貸款,在2015年6月、7月向法院起訴,共四宗官司,涉案290萬元。阿強是東莞某鋼結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與阿桂均是典當公司的股東。

  法院認定

  借款未實際交付

  由於涉案金額巨大,案情復雜,各方爭議太大,法院為此多次走訪了解情況,先後作了10次調查,4次開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於案涉借款有無實際交付及案涉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認為,阿桂等五人對彼此之間的關系以及資金往來的陳述相互矛盾,不合常理,均未能提供實質證據證明700萬元在五人之間流轉的依據,而該700萬元的流轉實質上形成一個閉環,沒有實際交付,法院對這五人的陳述均不予采信。

  阿民作為債務人,向阿強提供身份資料、親筆署名的申請書,協助阿強到金融機構查詢其本人的信用報告,協助阿強向自己及妻子阿香追討債務,可見他和阿強的關系非常密切。阿民因逾期還貸被兩家銀行起訴,阿強、阿民說借款700萬元用於償還銀行貸款,該說法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雖然流通的貨幣不是特定物,但這700萬元在五人之間,以阿桂為起點,經過阿民、阿林、阿端後在兩天之後又轉回給阿桂的賬戶,轉賬金額完全一致。阿民、阿端的銀行賬戶在該款轉入之前和轉出之後,餘額沒有變化,該700萬元及300萬元對於阿民、阿端來說應為特定物。五人均未能合理解釋及提供證據證明轉款的依據,借款流向於理不符,故法院認定案涉借款沒有實際交付。阿強要求阿民償還本金700萬元及利息,以及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阿香共同承擔債務,均無事實依據。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阿強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萬多元,由阿強承擔。判決書下達後,各方當事人均無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就在這起錯綜復雜的巨額外債官司期間,阿香向阿民提出了離婚訴訟。在第一次被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阿香堅決再次起訴離婚。就在與本案判決的同一個月,阿香與阿民協議調解離婚。

  法官:

  無事實依據

  的借貸關系

  不受法律保護

  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方法官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以及借款人的配偶提出異議等情形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如果該借貸關系並無事實依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責任編輯:焦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