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借錢給朋友備注了兩個字被賴賬(圖)
庚女士說,今年6月,楊某因急用錢,口頭向她借款1500元。她出於好心,通過微信向楊某轉賬1500元。事後,她要求楊某還款,但對方百般推脫,不予理睬。無奈,庚女士只好訴至法院,要求楊某償還借款1500元。
庭審中,楊某辯稱,他與庚女士系朋友關系,雙方感情深厚。庚女士發微信紅包和轉賬時並沒注明借款,並且每個微信紅包和轉賬後面都備注文字『愛你』,所以雙方微信資金往來並不是借貸,而是贈予。

楊某認為,庚女士主張雙方系借貸關系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微信記錄,能不能當證據?對此,法官分析,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
小常識
哪些情況下,『微信』能作證?
微信記錄,能不能當證據?對此,法官分析,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但是,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這些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對此,法官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本案中,應有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鏈,綜合證明借款性質。
三是能達到證明目的。例如本案中在微信借錢時,應備注『借款』『借錢』等字樣。
當然最好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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