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企查查提供信息,5月16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此前,4月11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圖片來源:企查查客戶端
企查查提供信息顯示,本次被執行組織機構代碼為MA1GTPLA5,被執行標的為1685000,執行法院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案號為(2019)滬0105執2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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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查查提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自身風險1312條,其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被起訴118次,因合同糾紛案由被起訴84次。
企查查提供信息顯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最終受益人為程維(滴滴出行創始人)和王剛,分別持股49.19%和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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