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都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這同時也是全球很多國家的通行做法。
例如美國早在1995年,就出臺法案對違規者收取救援費用。在大多數州,如果旅行者是在國家公園的范圍內遇險,那麼救援費用完全由政府埋單;但一旦旅行者擅闖無人開發、無人管理以及無人維護等地區遇險,則需必須對救援費用自掏腰包。
而在日本,雖然警察救援不會收費,但政府機構人手非常有限,絕大多數時候都需要民間專業救援機構支援。他們就要收取高昂的救援費用了,僅人工費就平均每人每天2千多人民幣,還不算交通費、食宿費;而如果需要這些機構出動直昇機,一個小時的費用就約合1萬5千到7萬元人民幣。
有償救援並非漫天要價
而是為任性付出代價
『誰任性就該誰埋單』,我國多個景區也已經實施了有償救援,比如四川稻城亞丁、四姑娘山、西嶺雪山景區等,其中,甘孜州亞丁景區就規定:景區分不同區域,搜救費用為1.5萬元起和2萬元起。景區工作人員表示,每年因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的搜救,景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因搜救費用與游客產生糾紛。
當然,有償救援也不會漫天要價,更多的是一種警示作用,請『驢友』敬畏規則、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正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此前在接受央廣采訪時所說:任性是要付出代價的。
王錫鋅:『如果因為旅行者個人的過錯導致了旅行中突發的事故發生,政府、旅游場所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發生的費用本身就是責任的承擔形式,這種責任應該是由任性的旅行者承擔,可以防止旅行者任性地旅游、冒險地旅游,可以控制違規的成本。』(來源:中國之聲微信號央廣記者:王利安徽臺記者蔡薇、黃山臺記者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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