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事發後,當地交警部門並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只是出具了一個情況說明。這份情況說明顯示,無法確定喇叭音量分貝,老人的倒地與車輛的喇叭聲有無因果關系也無法確定。於是在開庭前,法官專程到事發現場進行了調查,調查中卻有了新的發現。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君茹:當時這個地方是禁鳴區,他是在禁鳴區鳴笛。
法官認為,無論其鳴笛的原因以及鳴笛分貝大小,被告駕駛員張某在禁鳴路段鳴笛,已經是構成了違法行為。
法院結合對這起事故的司法鑒定書認定,被告駕駛員張某的鳴笛行為是老人倒地後死亡的誘發因素,二者具有因果關系。

2020年9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應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江支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認定責任比例為由被告駕駛員張某承擔15%、被告謀道鎮村建中心承擔5%,被告三方共計賠償15萬餘元。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君茹:賠償的責任比例,我們也是考慮到原告自身疾病比較重。他的疾病和體質導致了他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導致這樣的後果產生。如果對那個駕駛員科以更重的責任,也是不公平的。
(來源: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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