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在刑法學界被形象地比喻為『毒樹之果』。即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以非法證據為線索進而獲取的其他證據則是這棵樹上的『毒果』。
刑訊逼供與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刑訊逼供是制造冤假錯案的重要源頭之一,它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還有損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凡冤假錯案的背後,多有刑訊逼供的影子。比如,趙作海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
近些年來,我國已轉變刑訊逼供的治理模式,將關口前移,由被動的事後調查核實方式向預防刑訊逼供、加強事先防范方式轉變。並從法律制度的規范化、相關規程的具體化、配套設施的完備化三個方面來改進建設反刑訊逼供制度。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等法律條文均有明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的行為。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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