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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看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
2024-06-19 10:56:04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周利生 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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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學思踐悟】

  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深刻闡釋了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強調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華文明的歷史,纔能更有效地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有力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文明突出的連續性、創新性、統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也充分體現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連續性,這是對中華文明歷史厚重感的深層解讀。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夏商時期揭開以法度治理國家的帷幕,西周時期確立『明德慎罰』、禮刑結合的觀念,兩漢時期『以儒為主、德刑並用』,唐宋時期的『德禮為本』『義利並重』,明清時期的『明刑弼教』『參漢酌金』,在承襲中發展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恆久綿長、與世推移。

  朝代興替更迭、治亂興衰、周而復始,但其間蘊含的法律文化精髓縱向傳承、從未中斷,『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唯法為治』的實踐理念,『法德同源』的治政方式,『法安天下』的價值追求等,凝聚生成一個內涵豐富的法律文化譜系,充分證明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生生不息。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積淀,鑄就了沿革清晰、輝煌燦爛的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形成於秦朝,至隋唐時期日趨成熟,《唐律疏議》是這一時期代表性的法典。宋元明清時期,在沿革、傳承、發展的基礎上,相繼形成了影響深遠的《宋刑統》《至元新格》《大明律》《大清律》等成文法典。在歷史發展中淬煉而成的中華法系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自我發展、回應挑戰的主體性與生命力,也反映了中華文明一脈相承的連續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創新性,這是對中華文明內生動力的高度概括。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守正不守舊、尊古不復古,因應時局,不斷創新,凝聚成為中華民族的法治命脈。西周的禮、刑、誓與誥,秦朝的律、令、式、廷行事,兩漢的律、令、科、比,隋唐的律、令、格、式,兩宋的律、敕、令、格、式、例、條法事類,明清的會典、省例等法律形式不斷演化,其發展脈絡、基本走向體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守正創新的內在機理。

  不斷演變的法典文籍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新發展的有形載體。春秋時期,子產『鑄刑鼎』、鄧析編『竹刑』、李悝作《法經》,成文法典初現雛形;商鞅改法為律,創制秦律六篇;漢代在繼承的基礎上加以創新,制成九章律;唐朝將唐律與律疏互動融合,編訂《唐律疏議》,標志著法典文籍走向繁榮鼎盛,其影響延續至明清。隨著法律形式的不斷演化、法典文籍的不斷演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治理念不斷演進。春秋時期,管仲提出『正民之德』,主張國之四維『禮義廉恥』;兩漢時期倡導『德主刑輔、先教後刑』,創設『春秋決獄』;隋唐時期提出『一准乎禮』,突出禮教精神,強調禮法合一;明清時期的法治理念轉向實用主義,提出『明刑弼教』『因俗制律』等理念。從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演變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中華文明的創新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統一性,這是對中華文明牢固凝聚特性與國家大一統歷史的深刻揭示。『道』『術』『情』有機結合,構成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多元一體的價值取向。『道』即天理,將自然、倫理、道德、正義等原則納入法治范疇;『術』即國法,乃根據統治階級意志創設;『情』即人情,屬柔性因素,如『緣情制罰』『法不外乎人情』。『道』『術』『情』相互作用,儒、法、道、墨、釋相互融匯,共同形塑傳統社會的大一統格局。

  中華法治文化發展進程,呈現了多民族法律理念交匯融合的統一性。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孝文帝以中原漢族法律為參照制定《北魏律》,元朝融合漢族法律文化頒布《至元新格》,清朝『參漢酌金』制定《蒙古律例》《回疆則例》等,生動展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在法律及其制度等方面共同的智慧結晶,是不斷交流融合的結果。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壹法』『一尊』理念,具有向內凝聚的精神追求。秦掃六合、制《秦律》,『除疑定法』『皆有法式』,以法律制度鞏固大一統格局;漢承秦制、作《九章律》,『德主刑輔』『禮律融合』,深化大一統意識;隋唐至明清,沿襲統一的法律制度進一步細化行為規范,大一統一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這是對中華文明開放品格的深刻凝練。春秋戰國時期,儒法兩家代表人物,著書立說、經國維政,『為政以德』『德主刑輔』的儒家思想與『緣法而治』『一斷於法』的法家思想交流碰撞;西漢董仲舒主張『獨尊儒術』,輔以法家思想,提出外儒內法的治政理念,開啟了儒法交融合流的歷史趨勢;至唐朝時期,法律『一准乎禮』,儒法合流的傳統法律文化實現成熟定型。儒法合流的發展趨勢,體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不斷汲取各種養分、保持開放的取向。

  秦朝以降,已基本形成刑事法律、身份法律、財產法律、司法制度等融合共生的法律體系,並一直延續至明清時期。其涵蓋了定罪量刑的原則與刑罰標准、婚姻家庭制度與繼承制度、土地私有權與債權關系、司法機構與訴訟審判制度等,涉及法律的功能與作用、法律的實施與執行、司法的公正與公信力等,法律體系的疊加共振構築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包容格局與因俗而治的包容政策。

  近代,在西法東漸的歷史波濤中,傳統中華法系的影響日漸式微,但其本身並未戛然而止,而是在兼收並蓄中繼續探索。清末修律,『參酌古今、博輯中外』,汲取西方法律制度與法治觀念,相繼制定了《欽定憲法大綱》《大清新刑律》等成文法典,雖有其階級局限性,但其背後的正反張力開啟了中國法治的近代化之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開放的胸懷映現了中華文明突出的包容性。

  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這是對中華民族最深層次的精神血脈的形象刻畫。和平性既是中華民族顯著的文化印記,也是中華民族深層的法治基因。和諧息訟、群己合一,營造和睦氛圍,為形塑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和平性提供了向心力。以和為貴、和諧息訟是中華民族念茲在茲的理想狀態。秦漢時期,『告不審』『輟耕相讓』等息訟制度已現雛形。明洪武時期專設調解作為訴訟前置程序,將民間調解分為申明亭調解、鄉甲約議調解,以酌理揆情的和諧息訟方式,達到群己合一的目標追求。清代更是提倡『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在各級官員看來,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通過禮俗教化百姓,盡可能減少糾紛的發生;而在糾紛發生後,也力爭通過士紳鄉賢、宗族親友的調處,盡量避免打官司、傷和氣,體現了貴和的法理精華。

  我國古代社會主要是農業自然經濟,和睦相處既是統治者的希望,更是廣大民眾的共同需要和願望。和諧是中華文化的價值准則和價值目標。千百年來,中國人民怕的就是動蕩,求的就是穩定,盼的就是天下太平。人們解決糾紛的最高標准就是『和為貴』,古代官吏在審判中更是以避免訴訟、注重調解、息事寧人為能事,形成了『盛世無訟』等儒家法律理想。法安天下、交通成和,在數千年的歷史演進中,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影響遍及域外,魅力超越國界,有力促進了周邊國家與地區的社會和諧,為世界和平發展、共同繁榮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傳統鄉規民約立約宗旨明確,始終強調立約目的在於正風厚俗、以禁非為、以全良善、和息止訟、以儆愚頑、親愛和睦、消除怨恨、守望相助、相勸相規、相交相恤、互為扶持、以講律法、不違法律,呈現出中華德禮法制文化的獨特精神氣質。傳統鄉規民約以『公共』為立約原則,具有鄉村社會契約性質。無論經由何種方式產生的鄉規民約,均始終堅持『共議』『公議』『商定』『公定』的公共性原則。鄉規民約體現的是鄉民的共同意志,調整的是鄉民的共同利益關系。傳統鄉規民約接通國家『德禮法制』與民間社會規約,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做到『有規而循』。所謂『朝廷有法律,鄉黨有禁條』,『法律維持天下,禁約嚴束一方』,『國有律法,民有鄉規』等,正是對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之關系以及鄉規民約的性質及其自治功能的高度概括。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深刻理解和把握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歷程與特性,發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蘊和豐富滋養,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是賡續中華文脈,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重要途徑,也是汲取傳統智慧,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支橕。

責任編輯:遲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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