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8日電(記者王觀)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通知》,現有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地的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現有北京、上海、哈爾濱等地的13家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後開始營業。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
《辦法》明確,市內免稅店的銷售對象為持出入境有效證件即將於60日(含)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籍旅客)。旅客在即將離境口岸所屬城市的市內免稅店購物,應在設立於口岸出境隔離區內的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所購免稅商品,並一次性攜帶出境。
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便於攜帶的消費品,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潮品』,將具有自主品牌、有助於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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