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無精神病
彭某當庭否認放火,稱點燃蠟燭只是為了照明。辯護人還稱,彭某患有精神疾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並提交了一份病歷材料,證明彭某於2000年9月份因精神疾病相關問題住院治療,建議從輕處罰。
但司法鑒定顯示,彭某無精神病,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審理認為,彭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其行為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彭某如實供述,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6個月。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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