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報訊 充滿期待的出國游卻因簽證問題被迫取消,所付費用旅行社能否退還?
張先生委托重慶某旅游公司,辦理包括他在內的5人『美國9日游』,並向旅游公司支付費用,然而,出行前卻被美國總領事館告知,已辦理的簽證不能出境。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並退還相關費用。近日,市五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簽證取消為不可歸責事件,判決旅游公司在扣除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退還張先生餘款。
每人支付12500元
辦理美國西海岸9日游
張先生委托重慶某旅游公司的門市部,辦理包括他在內的5人出國旅行簽證,並向旅游公司支付了10200元的簽證費。很快,簽證辦理完畢。
隨後,張先生與旅游公司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約定,旅游公司為張先生等五人提供旅行線路為『美國西海岸三城9日超值之旅』旅游服務,旅游費用為12500元/人,五人合計62500元。張先生當時向旅游公司支付了全部旅游費用62500元。
該合同規定: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接到美領館電話
簽證生變故無法出境
當張先生一行五人按照約定趕到北京准備出行時,卻接到成都美國總領事館的電話,被告知五人需要重新到成都面談,已經辦理的簽證不能出境。
張先生等五人立即聯系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向成都美國總領事館發函詢問並確認屬實,張先生等五人遂未能出行。
張先生認為,旅游公司未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未按約定提供旅行服務,導致其不能按期出游,在得知無法出行時,旅游公司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