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不可歸責事件
旅游公司應退還餘款
協商未果後,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出境旅游合同》,同時要求旅游公司退還旅游總費用62500元,並賠償簽證費及交通費、住宿費等。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出境旅游合同》,旅游公司亦表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故法院依法解除該合同。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因出行國領事館要求再次面談的原因,導致合同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對於導致領事館作出該要求的具體原因雙方均未舉示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確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件。故旅游公司應在扣除已經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依法退還給張先生。因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載明不能退票,旅游公司應在扣除5人機票49675元後,將餘款12825元依法退還給張先生。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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