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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價格·霸王條款--盤點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手法
2017-03-14 16:48:06 來源:新華社  作者: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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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新華社上海3月14日電 題:陰陽價格·霸王條款·以次充好——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老面孔』與『新變種』

  3月13日,上海市公布2016年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件。記者發現,這些案件中,既有退換貨規定『霸王條款』等老面孔,又增出違規要求消費者繳納『汽車報備費』等『新變種』。

  隱秘:兩本菜單,『陰陽價格』

  上海愛一特餐飲有限公司長寧分公司(西貝?面村)在其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內對外使用的菜單宣傳冊(含菜品價格)采用了兩個不同版本,分別提供給在大堂和包房消費的客人點菜。

  這兩個版本的菜單宣傳冊,從外觀設計到菜品內容介紹完全相同,但部分菜品的價格卻有差異。

  經上海市工商局相關人員調查發現,店內沒有明顯標志,又沒有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消費者,這家餐廳對在大堂和包房內消費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價格的結算方式。

  上海工商部門點評認為,同一商品(服務)同店同價、明碼標價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商家使用兩個不同版本的菜單,宣傳冊上也未寫明哪個版本供大廳使用、哪個供包房,而且消費者在一般情況下也很難發現兩個版本的菜單存在不同。

  工商部門表示,對於『陰陽菜單』這一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潛規則』,監管部門將保持高壓態勢。

  粗暴:霸王條款,『我說了算』

  『皮帶、拖鞋、眼鏡,以及袋裝類、嬰幼兒裝等商品,恕不退還。』

  這是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悅廣場店自2014年12月起,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出具的收銀條上『退換商品規定』中的內容。而且,在這家店收銀臺處擋板上粘有的『退換商品規定』告示中,同樣含有這一內容。

  上海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條款內容,未與消費者協商,且在經營過程中重復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違背了公平原則,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工商部門提醒,這種合同格式條款,是經營者通過與消費者作出約定,免除經營者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俗稱為『霸王條款』。事實上,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法要求經營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條款,『要麼接受,要麼走開』。消費者如果發現此類『霸王條款』,可以及時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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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