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交鋒
故意殺人or意外事件
昆明市檢察院指控:去年4月25日晚上9時40分左右,劉某、沈某、楊某、任某因瑣事在安寧東湖公園內,手持棒球棍對儂某進行追逐,致其跳入湖中,4被告人聽見儂某呼救後沒有采取救助措施,後儂某溺水身亡。公訴機關認為,4被告人的行為屬於不作為故意殺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上,劉某的辯護人張聰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劉某等人不構成刑事犯罪。張聰認為,儂某跌入湖裡有4種可能性:一是被追得走投無路跳湖,但當時劉某等人並沒有去圍堵儂某,而是單方向直線靠近且速度不快,儂某有充分時間和空間逃跑;二是視線不好在慌亂逃跑中踩空跌入湖中,這種可能性較大;三是儂某是游泳能手(儂某的同學證實其平常喜歡在湖裡游泳),被人追逐時主動跳進湖裡逃跑;四是儂某是高度近視(有儂某的同學證實),逃跑過程中將水面當成路面跌入湖中。
張聰說,司法機關對本案的認定都有不同意見,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受理立案,又以尋釁滋事罪報捕,檢察機關則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審理進行到辯論階段,法官宣布本案可能存在程序問題而休庭,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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