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觀點和認定依據
結合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觀心態和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事實,筆者分析認為,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應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謝某客觀上實施了放火的犯罪事實經過十分清楚,爭議的焦點就落在對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認定上。依據刑法規定,放火罪的行為方式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嫌疑人謝某使用打火機點燃衣物時,是以作為方式實施放火的行為。對於謝某點燃衣物行為的心態是否存在故意,要具體分析。犯罪嫌疑人謝某酒後點燃衣物,盡管有滅火行為,但事後仍然繼續飲酒,放任火勢蔓延。結合案發環境(高層建築)分析,根據刑法評價,行為人此時應負有消除現實危險的義務,但謝某並未將火滅掉,而是繼續飲酒,導致自己不省人事,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其本人也因酒後無法自救被火灼傷送醫院急救,其行為客觀上構成了放火罪的不作為犯罪。在警方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謝某交代,他明知自己實施放火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的危害,卻放任危險發生,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同時,犯罪嫌疑人謝某為了達到與張某見面的目的,以放火相威脅,並實施了放火的行為,其行為具有報復、泄憤的主觀故意。在衣物被點燃後,他盡管實施了滅火行為,但並不影響放火罪的構成,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涉嫌放火,應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犯罪嫌疑人謝某因涉嫌放火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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