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三筆交易銀行均需擔責
2016年8月,禪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辦卡銀行應對庫森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前兩筆交易損失承擔80%的責任,對第三筆承擔50%的責任,並賠償庫森經濟損失13萬餘元及利息。第三筆交易銀行僅承擔五成責任,主要是因為法院認為該次交易距離第二筆交易足足五小時,持卡人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和最高限額支付功能,應該承擔更大的過錯。該支行不服一審判決,隨後上訴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庫森提交的證據已證明案發期間他本人與借記卡都不在案發地,此外庫森在知悉卡內資金減少後,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按照常理,該三筆刷卡交易的商戶為經營日用百貨的個體工商戶,但該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筆交易金額卻高達16萬元,明顯與日常生活經驗不符,故庫森的銀行卡被他人復制使用的可能性較高。辦卡銀行雖否認存在偽卡交易的事實,但未提供有效的證據佐證。
此外,在銀行卡合同關系中,發卡行負有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保證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辦卡銀行未能保證向庫森提供的銀行卡具備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偽卡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作出識別,導致案涉銀行卡被他人偽造、盜用,違反了合同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令辦卡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據此,佛山中院近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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